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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地域?限性别?求职遭拒竟然给出这个原因......

三秦青年 2024-05-23


又到了广大同学们找工作找实习的时节

许多大学生面临就业过程中的种种问题

例如就业歧视就给就业市场的发展

带来了很大阻力

同时也有很多人身处就业歧视

这一环境而不自知

那么该如何界定就业歧视

并采用合法的手段维权呢?

今天团团整理了几个有关就业歧视的案例

让我们共同了解一下吧!


就业歧视种类多

勇敢发声护权益


【案例1】2019年7月3日,闫女士通过招聘软件,针对某公司发布的“董事长助理”和“法务专员”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其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X地人”,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软件显示:某公司以闫女士是“X地人”为由拒绝了其两个岗位的申请,闫女士随后进行维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女士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向闫女士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

基于地域、性别、种族、民族等

“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

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

差别对待的便构成“就业歧视”

现实生活中,这种“就业歧视”或许

是在招聘广告中直接设定

歧视条件的“显性歧视”

更多则是隐形的

表现在简历筛选、面试等

后续的招聘过程

例如在本案中,某公司发布的

岗位申请广告中并未标明

对申请人地域的要求

却在后续招聘过程中以此为由

拒绝了闫女士的申请

其次,某公司也无法提供

客观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地域要素”与闫女士申请的

工作岗位之间存在必然的

内在关联或存在其他合法目的

此种行为即构成对闫女士的

“隐形就业歧视”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论是显性抑或是隐性的就业歧视

其都是对我国劳动者依据法律

所享有的平等就业权的损害

会浪费劳动者为申请职位

所付出的时间精力

也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竞争环境的恶化

因此,在寻求我们理想的职位时

我们要勇敢发声

拿起法律的武器对就业歧视说“NO”!



就业歧视危害大

精神损害应赔偿


【案例2】2014年,某劳务公司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某速递员三千加计件”,任职资格:男。邓某某(女)遂在线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并于9月25日到某速递公司进行了面试。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的意向。该速递公司某部主任戴某要求其先做入职体检,因此花费体检费120元。邓某某因10月8日未能按时签约,故于16日向某速递公司人事专员打电话询问戴某的联系方式,后戴某让其联系李某,19日邓某某给李某打电话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原因,李某确认因为邓某某是女性所以某速递公司不批准签合同。邓某某称其应聘的快递员一职并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但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仅因为邓某某是女性就表示不予考虑,导致邓某某受到了就业性别歧视。邓某某自从被拒后一直没有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情绪低落、沮丧、失眠,邓某某受歧视、遭排挤的心理阴影难以消除。法院判决,某速递公司应赔偿邓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和体检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国家之所以在法律上保护

我们免受就业歧视的损害

赋予我们平等的就业权利

究其根本是因为就业歧视

会实质上地损害我们的利益

带给求职者直接的经济损失

和难以磨灭的精神损失

在本案中,邓某某不仅因为

该速递公司在招聘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浪费了其在申请职位过程中

所付出的大量时间精力

还因歧视而情绪萎靡

有了心理阴影造成了精神损害

由此可见,就业歧视的危害巨大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当我们在求职过程中

若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尤其是受到了精神损害

不要慌张,注意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赋予了我们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武器

我们可以通过向当地人社部门

投诉举报等方式

获得我们应得的赔偿



就业限制=歧视?

用人单位有话说


【案例3】2023年5月,广东东莞一电子公司董事长赵女士,在巡厂时遇到了两名准备入职的劳务派遣员工,年龄在18岁到20岁,并在发现他们身上有文身后,当场指出文身问题,表示拒绝录用。赵女士称,她的公司主要做电子产品,文身本身并不影响工作。但是,如果一个人有文身,可能影响其他人,甚至影响整个厂的风气。“我们作为一家企业,要对社会负责,对年轻人要教育和引导。”部分网友认为此举涉嫌就业歧视,对此赵女士予以否认,“我已经告诉了那两个小伙子,把文身洗了我们依然欢迎,他们也答应了。”东莞市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劳动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有文身者的就业限制。不过,公司有权按自己的规章制度来选择是否聘用劳动者。(央视网微信公众号)


如前文所述,劳动者依法享有

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也依法

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可以根据用工实际需求和岗位要求

自主制定相关职位资格条件

而这些“与工作内在要求相关”

就业限制条件并不构成就业歧视

在司法实务中,这种对就业歧视的判定

是要结合复杂的、具体的实际情况

以受众较广的服务行业为例

其对员工的正常形象要求并不构成歧视

正规化的管理、蓬勃的正能量

让顾客感觉到安全、文明这并没有错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因此,在我们求职的过程中

我们也应关注自身条件

与用人单位的合理条件是否符合

积极提高职业素养

在适合自己的职位上发光发热



团团提醒


1.深入了解就业歧视,明确就业歧视危害

首先,我们要正视现实,学会应对可能遭受的歧视。如果遇到如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等就业歧视,严重影响了个人权益,要勇敢地站出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主张个体的公平对待和平等机会。理性、自信、主动沟通、讲求公平、团结支持和宽容包容是应对地域歧视最有效的办法。同时我们也要在生活中尊重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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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善于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平等就业权利

我们要从精神上营造平等的就业环境,平等就业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必要时通过法律维护人权。如果与歧视者交涉,要积极寻找第三方的帮助,如企业负责人、同事群体、权益维护机构等。利用舆论增加影响力,改变歧视者反感和偏见的态度。团结更多的支持来反制不公;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拨打劳动监察投诉电话:12333;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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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双向选择自由,提高自身职业素养

劳动者有文身等自由,用人单位也有拒录的自由。企业是一个集体,有自己的员工整体形象考量,对员工有自己的形象要求,从而以正规化的管理、蓬勃的正能量,让顾客感觉到安全、文明。因此,我们则应注重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技能,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完成企业合理工作安排,遵循企业合法规章制度,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企业也应该创建并实施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促进人力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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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就业歧视我们要勇敢地

不合理的要求说不

同时应该保持积极的心态

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

寻找合适的机会

必要的时候要使用法律武器

保护自己的权益

争取公平的就业机会


◆来源 | 学校共青团、辽宁大学团委、辽宁大学法学院◆编辑 | 库恩◆校审 | 木子、213◆审核 | 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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