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市决定自即日起开展户外广告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重点:城市规划区和镇驻地范围内,对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城市规划不符,影响市容市貌,影响建筑物形象和风格,妨碍交通安全的;国(省)道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未经审批非法设置的;未按有关规定审批或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以及其它设置不合理的户外广告进行重新审查、确权、规范。
二、户外广告的发布实行许可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牢固、整治和美观负责。
三、单位和个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拆除。
(一)未经设置主管部门批准(含手续未完善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二)已超过批准设置时限或没设置时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三)不按规范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四)存在残缺破损,妨碍市容观瞻,有碍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隐患,长期空置等情形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设置的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四、对违反本通告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设置单位或个人拒不自行整改或拆除的,我市相关部门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以暴力抗法等手段拒绝、阻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户外广告的有关违法行为,举报电话:89505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口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