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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多给1600元,储户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还,网友吵翻了…

2017-12-15 中国新闻网

在银行柜台办理手续时,时常可见“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之类的提示语。


那么,去取钱时,银行多给钱了,储户能不能也“离柜概不负责”?


最近浙江慈溪法院一场官司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案件的被告秦小姐在当地一家银行,要求取22400元。谁料想银行柜员一时失误,点了24000元给她,还给了她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要她签字。秦小姐拿到钱也没清点,签完字就走了。

  

资料图 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银行的监控也显示,当天柜员确实多给了1600元。于是,银行马上联系了秦小姐,要她归还多给的1600元。


秦小姐没有理会。她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而且银行总是“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几次催讨无果,银行将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


不久前,法院审理判定,秦小姐多拿了1600元,属不当得利,应在3日内返还银行1600元。


网友议论纷纷


有网友认为:既然“离柜概不负责”,钱就不应该还!


Cai-ai小太阳:对!离柜概不负责,你让顾客为自己的失误承担责任,你银行就得对自己的失误承担责任。。


lucky义乌:可以这么理解,规定就是对双方的约束。


茶儿薄青 : 感觉银行终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啸杨:这不是钱的事儿,这是公正,银行定的规矩,你得遵守规矩。默认合约。


也有网友表示支持银行:


吓死哥了哈哈哈:银行柜员也完全是一个为你们服务的,他们没有欠你的!更何况别人也是打工的,何必为难别人!


_VickiEe:不属于自己的钱还是别要吧,她如果不退回多出来的,就要让那个柜员负责了,人家干服务业也不容易,人与人多一点理解不好吗,还非要把这个当成意外利得,还用柜台的话来反驳,作为一名即将去银行的从业人员,真是觉得无语


小莽兔你不退就得柜员自己赔,还会被通报批评。和银行没半毛钱关系。说干的漂亮的那是你家没人在银行,不知道银行狗的苦


专家:“离柜概不负责”不符合合同法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因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其中的关于‘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孙虎表示。


孙虎同时强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显然并不符合这一法规。


“有一种类似的声明在生活中出现得更为普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最终解释权’原本是一个涵盖多方面内容的法律概念,然而却时常被商家用来逃避相应责任。与‘离柜概不负责’类似,这些声明都是制定方为了自身利益单方面所公布的不当条款。


据了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取钱时发生差错到底该怎么办?


“保留单据,要求调取监控录像,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李瑞凯说。


“出现银行少给钱款的情况,储户不必着急,可以向银行方面交涉请求观看监控,银行方面应当予以协助。同时如果出现了多获得钱款的情况,也一定要积极配合银行工作,及时将超额部分返还。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据悉,民法通则第92条清楚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李凯瑞告诉记者:“维权需要以正确的方式,面对银行的疏漏储户也应当保持理智。新闻中的秦女士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返还钱款,一时情绪波动以此开玩笑还能够理解,但造成了银行的实际损失仍旧拒不归还,是实实在在的‘不当得利’,就是违法行为了。”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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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阳

责编:杨维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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