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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西瓜不算偷?抢井盖不算抢?处置的警察没在“和稀泥”?

作者:杨雨奇


偷了西瓜免罚,反要求瓜农赔钱?

 

货车侧翻后,33吨井盖遭哄抢,却称“不是当面抢就不算抢”?

 

近来,发生在河南淇县的“偷瓜事件”、以及固始县的“哄抢井盖”事件引发舆论关注。但让网友咋舌的不仅是事情本身,还有两地民警对这两起事件给出的处理意见…….

 


偷西瓜情节轻微?

抢井盖不够立案?


“偷瓜事件”发生在今年7月29日。根据淇县公安局8月2日通报内容,29日6时44分,淇县北阳镇枣生村村民宋某(女)与其女儿耿某骑电动车路过庞某西瓜地时,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20余元。当她与女儿骑电动车离开时,庞某追赶中拉拽电动车把,致使三人同时摔倒。耿某双膝擦伤,电动车车把摔坏。

 

然而,对于此事的处理结果,通报中表示:办案民警认为,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宋某及其女儿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考虑到宋某及其女儿受伤,即进行现场调解,庞某赔偿宋某300元钱。


淇县公安局警情通报

 

无独有偶,河南信阳固始县民警在受理一起村民“哄抢井盖”事件时,给出的处理结果也引发争议。

 

事情发生在8月1日,一辆满载井盖的半挂车,在当日途经信阳市固始县时发生侧翻。2日,货主报警称车上33吨下水道井盖被附近村民抢光。货主表示,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先做笔录,之后又说不立案。

 

为何不予立案?据北京晚报报道,固始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3日回应称:此事够不上哄抢,因为“当着面才算抢”。当晚事故车被拖走,井盖被堆到路边,无人看护。此外,少量完整的井盖被村民拿走属于侵占,货主只能去法院起诉。


事发现场,村民将井盖捆绑在自己摩托车上 视频截图

 

反转:两起事件办案民警被停职

 

偷瓜免罚反要求瓜农赔钱?井盖无人看护就算不上哄抢?面对两起事件民警给出的处理意见,不少网友质疑,办案警方是否在“和稀泥”?


网友对“偷瓜事件”发表评论 微博截图

 

而对于“哄抢井盖事件”,也有网友联想到了鲁迅文章中,孔乙己为自己偷盗行为辩解的托词:

 

网友对“哄抢井盖事件”发表评论 微博截图

 

舆论争议之下,两起事件的走向也随之出现反转——

 

8月2日,淇县公安局对“偷瓜事件”发布新的通报表示,宋某及其女儿认识到自己错误在先,主动退还了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同时,派出所民警也帮助庞某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设醒目标语提醒劝诫随意摘瓜行为。

 

3日,鹤壁市公安局也发布情况说明,表示已启动对“偷瓜事件”执法监督程序。4日,鹤壁市公安局再次回应称,宋某偷瓜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责令淇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处理;庞某制止违法侵害的行为,不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责任;淇县公安局北阳派出所处置本案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责令淇县公安局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宋某的行为,在鹤壁市公安局给出的通报中,将淇县公安局原本写的“宋某摘瓜”,改为了“宋某偷瓜”。

 

最终,鹤壁市公安局对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对北阳派出所责任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鹤壁市公安局通报


同时,固始县公安局也在4日对“村民哄抢井盖”事件给出新的回应:8月3日上午,固始县公安局已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工作,还组织专门力量追回了部分井盖。目前,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正在进行中,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



固始县公安局情况通报


声音:

若对民警“处理意见”不服,可行政复议


在办理两起案件中,民警给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欠妥?欠妥之处体现在哪里?对此,业界律师也给出了相关回应。


针对“偷瓜事件”争议问题,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解释——


——偷盗多个西瓜,是否犯罪?


付建:要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数额需达到一定要求,而该要求需根据各省,直辖市实际情况确定,如河南盗窃罪入刑标准即为2000元。


同时,在“偷瓜”事件中,偷瓜者金额较低,因此不构成犯罪,但属违法行为,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偷瓜者受伤,瓜农是否该担责?


付建:公民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合法的财产权益免受他人非法侵害。瓜农采取自助行为并无不当,在合理限度之内,无需负责。虽最后造成偷瓜者受伤,但这属于瓜农“正当防卫”,民警不能以所谓“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资料图 图文无关 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而在村民“哄抢井盖”事件中,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也对相关情况做出解释:


——货主未在场看护,村民“哄抢”可不追责?


范辰:这一说法站不住脚。这里的财物(井盖)并非无主物,也非抛弃物。从一般常识也能判断,财物(井盖)是有主人的,只是主人暂时离开而已。警方提出的“未看护”,不符合事实,应对哄抢的村民进行治安处罚。如村民行为构成犯罪,则应追究村民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侵占井盖,是否构成犯罪?


范辰:是否构成犯罪,要以当事人涉案金额多少判定。即使村民拿去的井盖价值不够2000元,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无论犯罪与否,都可对村民哄抢井盖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少量井盖被侵占,货主只能去法院起诉?


范辰:并非如此。因为该事件本属于治安事件,加之车主事发后立即报案,警察有义务帮助车主处理情况。而将处理结果推到法院,违反了《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民警的职责,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


——民警办错案,应该怎么办?


付建:治安调解是基层民警的职权,但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以结果定责任,应综合全案来判定。若当事人对民警给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行政诉讼。


范辰:应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民警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如降职、撤职、记过等等。


另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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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丰辉
责编: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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