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点击标题阅读相应章节内容)
《民法典》目录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五章 收养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