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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假新闻生产全过程

长江日报融媒体 长江日报 2019-03-30

“小偷偷电瓶车被电死,家属索赔20万,最终获赔5万!”


12月19日起,这一新闻迅速发酵,并登上微博热搜。



然而,昨天晚上,武汉市中院发布通告称没受理过此案。



在通告发布之前,网友热议纷纷



网友表示:


弄假成“真”全过程


今年7月→


实际上,网上早就出现了不少类似消息。



巧合的是,这些文中都没有时间、地点等新闻基本要素,最搞笑的是,当事人有时是“老李”,有时是“赵先生”,经过多轮发酵,最后变成了“武汉刘先生”。


今年12月→


12月19日,某报评论版刊发“小偷偷电瓶车身亡车主要不要赔偿”文章,被微博转载后,在网上掀起新一轮传播。


此后,有个别媒体不经核实就把这则谣言当做新闻报道,还煞有介事的采访了法律专业人士,配上了网络图片……


有记者联系上某报的评论版编辑,该编辑表示,12月19日的该篇评论见报后也引起有关人士质疑,作为编辑,他联系了评论文章的作者,作者告诉他,他写这篇评论的依据是今日头条上的一篇文章,并没有其它佐证。


随后,该作者给编辑发来了写作评论所依据的信息来源网址链接,是今日头条上的一篇文章。该作者也没有“武汉刘先生”的联系方式和确切信息。


这篇文章同样没有任何具体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所配照片也大同小异。


然而,就是这一条没有任何来源的文章,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们普遍对法院的调解结果表示质疑,“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法院调解不是和稀泥”“我认为电动车只是正当防卫”……


40个小时的煎熬后 真相大白


武汉市法院一名工作人员

在朋友圈中感慨



中央政法委的微信公众号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昨晚也发表评论



传谣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 ”,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家有话说


北京大学博雅舆情服务总监、曾任湖北省网络舆情信息基地主任舆情分析师的马雪健表示,网络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需要构建起一套由法律体系、道德规范、舆论监督等方面组成的“防火墙”。从法律角度讲,“假新闻”对武汉城市及司法部门形象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造假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从传播角度讲,各媒体也应擦亮慧眼,不能一味追求抢新闻、蹭热点,要当好信息传播的“把关人”,帮助民众明辨是非,一旦发现发布的信息有误,要及时整改。只有在源头治理与内容治理上加大力度,才能真正还网络一片净土。


作者:长江日报记者梁爽



出品:长江日报融媒体 编辑:李玉莹 校对:蔡杨

投稿:cjrb02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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