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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个≈24000元=15个月!

长江日报融媒体 长江日报 2019-05-02


武汉市首例比特币盗窃案判决已正式生效,盗窃了0.22个比特币的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比特币是什么?


比特币是一种既无财产属性也无交换价值的虚拟财产,因人为炒作,价格剧烈波动,近几年在部分国家成为较流行的“投资”,也吸引了国内一批人投身于此。



2016年,从事POS机推销工作的黄某与家住汉阳的被害人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得知70岁的刘某寻求投资理财途径,黄某就给刘某介绍了一些平台。


2017年7月,黄某找到刘某,游说其参与比特币投资。因为前期在黄某介绍的投资平台上取得了一些收益,刘某比较信任黄某。刘某不擅长操作电脑,于是黄某帮助他注册邮箱,并在国外某交易平台上买入0.22个比特币。通过此途径,黄某掌握了刘某比特币钱包的账号和密码


2017年12月21日,黄某在武汉市硚口区一网吧内,使用刘某的账号和密码,从刘某的比特币钱包中盗取0.22个比特币转入自己账户,并在交易平台转手后获利人民币24000元


次日,刘某发觉自己的比特币不见了,急忙找到黄某。黄某承认是自己把比特币转走了,并承诺会还给刘某24000元。但直到2018年3月,黄某仍未还钱,刘某遂到派出所报警。


2018年3月14日,黄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后据黄某交代,因为快过年了,他手头没钱才动了贪心,所获赃款一部分已被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另一部分投入了一个理财平台,但因理财平台爆雷而无法取出。


该案经汉阳法院审理,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得赃款也被判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刘某



此前国内一些盗窃比特币的案件,有的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本案为何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承办法官邓玮介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通过侵入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黄某并未采取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账号密码,而是通过其帮被害人申请账户的便利条件掌握了账号密码,并进而秘密窃取了被害人拥有的比特币,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虚拟财产也受法律保护!


作者:长江日报记者梁爽 通讯员牛腾州



出品:长江日报融媒体 编辑:叶凤 校对:蔡扬

投稿:cjrb02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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