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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一个疏忽,18年工龄全没了!他索赔220万,结果……

长江日报 2021-10-14


因单位的疏忽
李师傅的人事档案遗失了
18年的工龄全没了
他退休金每个月要少拿2700元
李师傅一气之下
找单位索赔220万元

工龄能不能还回来
这个事到底怎么解决?
近日
武昌区司法局黄鹤楼街
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3次调解
终于达成和解



临近退休才发现

18年的工龄不见了


李师傅1983年到该单位工作,1999年单位单方面和他解除合同,其2000年前的档案全部丢失。


2019年,李师傅因临近退休年龄,到社保部门咨询相关的社保待遇和手续办理,谁知道社保部门查不到其2000年之前社保缴纳和工龄记录,也没有办法补,18年的工龄就这样不见了。


李师傅找到老单位一问得知,2000年因单位职工个人档案移交的原因,导致自己档案遗失。


18年的工龄对退休待遇影响巨大,李师傅一个月要少拿2700元,李师傅要求原单位赔偿220万元。



单位说李师傅也存在过错曾办理“停薪留职”
这么高的赔偿金单位表示无法接受,指出李师傅也存在一定过错。

原来李师傅在单位工作期间,于1996年1月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1998年11月,单位通知其参加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等,但其未到单位办理任何手续。1999年4月,单位出具自动离职的声明,李师傅也没有签字或签收。

由于该单位属于事业单位,之前也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单位认为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调解员:单位对员工档案遗失有责任

档案遗失单位存在多大责任?当事人有没有过错? 

调解员王凯介绍,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此纠纷中,该单位虽然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将档案进行移交或妥善保管,并在转出档案时造成遗失,影响了当事人退休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达成和解

单位补偿赔偿60万元


李师傅的赔偿金又该如何计算?王凯给出这样的计算方案。
按18年工龄测算,每差一年工龄,月退休费会少150元,18年每月退休费会少2700元。

参照《2019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为77.3岁,按退休年龄为60岁,计发月数为204个月。那么总退休费会少55万余元。

最终,通过调解,单位愿意补偿和赔偿李师傅60万元,李师傅表示接受。而后,调解员带着双方到法院做司法确认,一起因档案遗失造成的纠纷终于有了结果。


13日,李师傅为黄鹤楼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送来锦旗。


(文中单位、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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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出品 采写:记者夏晶 通讯员王华刚 编辑:朱佳琪 曹欣怡 校对:胡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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