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医保将有重大变化!门诊看病报销50%起步
6月27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今年内,我市将全面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同时,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水平。
长江日报记者了解到,武汉正在结合近年来我市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详细测算分析,按步骤稳步推进。
扩大门诊疾病
纳入职工医保支付范围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的核心就是从原来关于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向基金共济式保障模式的转变”,顾雪非介绍,将减少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用于门诊共济保障,不断扩大职工医保门诊慢病的范围,将费用负担重的门诊疾病逐步纳入到医保支付范围。
职工医保门诊报销从50%起步
《实施意见》提出,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同时,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实际,逐步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将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等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且其有效治疗可在门诊进行的病种纳入门诊慢特病管理范围。
调整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实施意见》提出,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确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标准按上一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
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实施意见》提出,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在实现信息系统支撑的前提下,实现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同时,《实施意见》提出探索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
来源:记者胡琼之 编辑:程佳怡 校对:童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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