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余省份延迟企业复工时间,在家办公应发“两倍工资”?看权威部门怎么说……
摘要:
眼一闭一睁,假又多了几天?
文:西瓜喵
转眼间,2020年的农历新年已到了正月初八。
和往年旅游、串门、聚会三大联欢的春节传统项目有所不同,今年春节,大多数人恐怕过着吃了睡睡了吃的月子假期……
2020年春节的另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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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瓜妹天真地以为,人生中最大的幸福就是:给我一个房间,温度适宜,有wifi,有手机,有食物,我可以待到地老天荒……
然而,经历了2020年的春节,画风突变,瓜妹甚至开始体会到了狗的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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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终于开始理解,宫斗剧里被打入冷宫的禁足嫔妃,为什么一放出来就开始作妖——可能是憋的!
往常,到了正月初七,大家的内心应该是:“啊!转眼又要开工了!”
2020年,大家此时也有了新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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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的发生是因为2020年的春节前后发生了一件大事——新冠病毒肺炎疫情。
为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务院办公厅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批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周日),2月3日(周一)起正常上班。
不过在疫情加剧的背景下,1月27日(初四)以来,全国十余省市密集发布延迟复工的通知,包括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云南、江苏、江西、湖北、山东、安徽、河北等,其中多为南方省份。
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有什么区别?这几天是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能不能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在家办公有没有加班费?
下面,和瓜妹一起来看一看有关部门的权威解答。
上海:延迟复工属于休息日
加班应发两倍工资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
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1月28日,上海市人社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市人社局权威解答》。
其中指出,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
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广东:工资照发
不得与隔离期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月30日,广东省人社厅在官网发布《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对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广东省人社厅表示,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广东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对于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此外,广东省人社厅明确: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对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工单位不得将相关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湖北时间最长
多数省份延迟假期到2月9日
1月29日,湖北省省长王晓东在湖北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经省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正月二十),较其他省份晚4天。
随后,在31日召开的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同意湖北省将春节假期适当延长。目前,人在湖北、工作在外地的人员同样延长假期,暂不返回工作地,以利于疫情防控。
适当究竟有多长?
1月31日晚,央视《新闻1+1》节目中,白岩松连线湖北省省委副书记、武汉市市委书记马国强。
马国强对此表示,武汉市现在要求2月13日之前,学校不开学、非保城市运转的工厂不开工,随着后面几天对疫情扩散的控制,看看数据的变化,再来决定到底延长多长时间。
此外,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7日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9日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北京市政府31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
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北京市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
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职工,要严格落实监督性医学观察等措施。
目前,以上已发布延长假期通知的各省、市、地区均明确:
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按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延长假期后
各方需求和利益如何依法保障?
焦点一:2月3至7日是否为“休息日”?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桂彬在就延长假期相关问题,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月3日至7日原本为工作日,本次多省市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禁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复工,职工实际上处于休息的状态。
洪桂斌认为,从劳动法角度,由于休息日涉及工资支付、加班认定等工作,不宜将这几天认定为休息日,否则会带来许多实务问题。
而且,地方政府通常无权从劳动法角度来定义休息日,是否为休息日,通常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来规定。
他指出,除上海以外的其他省份,在延迟复工通知的表述中未明确延期复工的性质
焦点二:延迟复工期间在家休息,是否要发工资?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开畅律师认为,实践中,如果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在2月份只需要按照实际工作天数和休假天数来支付工资,“企业负担这几天社保、公积金待遇,劳动者不领取工资”。
然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例如此次疫情)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多为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据此,如果因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在家休息的,应该按照以上规定,在一个月薪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按各省市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生活费(多为最低工资或一定比例的最低工资)。
焦点三:如何平衡疫情防控、企业发展、员工利益保护三者关系?
洪桂彬认为,政府应当平衡疫情防控、企业发展、员工利益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保证防疫措施到位(除特定企业外,不安排人员聚集式办公)的情况下,应当尊重企业在常态下的用工自主权,包括安排年假、在家办公等。
周开畅也认为,延迟复工期间,无论是休息,抑或在家值班、工作后予以补休,还是安排年假,均不违反“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的疫情防控的要求。
“既然如此,在操作上,我们也呼吁有关部门或机构应该留给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空间,以平衡疫情防控、个人安全和企业发展的关系。”他说。
关于这三个问题,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告诉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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