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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套路贷”、闹婚......横县一恶势力团伙获刑,主犯被判了17年!
7月30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谢宏伟等5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等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及余德建犯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谢宏伟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追缴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归还的本金,依法追缴没收非法所得;
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廖月娥、淡珊、谢保喜、谢世形、余德建分别被判处十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谢宏伟与廖月娥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诉讼、威胁、滋扰等手段,在横县多次以“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各被告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形成了互相分工、配合等默契关系。其中,谢宏伟是首要分子,负责借款、催款、转款、发工资、起诉、操纵等;廖月娥主要负责转账操作、提供银行账号、制作借条、带客户取现走账;淡珊和余德建负责提供账户、走账;谢保喜、谢世形负责讨债。被告人为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被告人谢宏伟、廖月娥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廖月娥听从谢宏伟指挥,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淡珊、余德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保喜、谢世形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淡珊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从宽的幅度在量刑时体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南法院新闻眼、南宁政法
编辑:陆海清
校对:唐艺文
责编:罗宁
值班编审:汤洁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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