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下个月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了? 真相是……

温岭日报 掌上温岭 2022-08-26



这两天,朋友圈里
刷起了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主要内容是:
9月1日起,
房产过户给近亲属,
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究竟是不是真的呢?



温小闻了解到,
这个消息实际来自于
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于今年6月13日
发布的一则《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
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得到这一消息,
不少人来到税务窗口咨询求证。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解释:

实,所谓“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是今年新政,该政策来自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从2009年5月25日发布,至今已经执行了十年。
今年发布的公告,只是拿出部分段落,将免税条款进行重申而已!


那么赠与房屋

怎样的情形才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要征收的话,

要如何征呢?



《通知》上提到,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同时,除这一条规定情形之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温岭目前个人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按1%核定征收)。


因此,目前的新变化只是将
“房产过户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由原“按其他所得征税”
改为“按偶然所得征税”。

     对于老百姓来说,纳税金额并未发生变化。
     个人将自有房产无偿赠送给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对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也就不存在“2019年9月1日前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个人所得税按20%征收,9月1日后免征”的情形,更不存在所有税费种免征的情况。 

工作人员






- End -


文图丨温岭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悦 通讯员 陈瑾 

网络

编辑 | 郑黎明 审核丨王妙德 校对 | 季虹希



猜你喜欢

◆ 期待!温岭长大楼花园里启动修缮了,首期工程先花个120万

◆ 台州市二等功!温岭这位船老大跳海救回小女孩,差点累虚脱

◆ 热血沸腾!温岭400多名好男儿提前开启军营生活



点小花花,让更多人知道!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