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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房产证有戏了!温岭出台村民建房不动产权证补办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补充规定

掌上温岭 2022-08-26
为妥善处理村民建房不动产权证补办户的
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
温岭市人民政府发布了
《关于印发温岭市村民建房不动产权证补办
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这意味着,温岭市村民建房,
部分因为历史遗留问题,
无法办证的业主现在可以办证啦!


具体有哪些规定?

是否适用于自己?

一起看看吧~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村民建房不动产权证补办
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1987年1月1日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经村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所、镇(街道)审核,不属于应拆未拆老屋或瞒报屋,并经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可按现有实际宅基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或者各镇(街道)规划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经审核符合建房人间比条件,且不属于应拆未拆老屋或瞒报屋,补办正屋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后,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建房用地已审批或宅基地使用权已登记的,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或者各镇(街道)规划实施后至2016年6月1日《温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温政发〔2016〕32号)实施之前,村民建房中未按审批标准建设或未经审批建设的,对《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村民建房不动产权证补办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的通知》(温政发〔2017〕36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村民建房不动产权证补办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18〕9号)处置办法作以下补充:
01
以下情形的城镇规划区外农房,可以认定为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超过批准面积部分确认为不确权面积。

1.底层室内外高差小于1.50米,地下室在建筑垂直投影范围内并无直接对外出入口。

2.建筑整体或局部移位,或擅自整间移位建造的农房,但不影响村庄规划实施,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安全要求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3.平改坡或坡改平,檐口总高度符合以下要求:通天式住宅5层的为17.2米,通天式住宅4层的为14.2米,小康型及庭院式住宅的为11.2米。

4.建筑层次符合规划要求,底层层高小于等于5.20米,未经审批在底层设置的夹层。其夹层面积不计入超面积允许误差范围。

5.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擅自原地拆扩建,不影响村庄规划实施,且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直接补办建房用地和规划手续。

7.房屋建成后擅自加层,地上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

8.建筑占地占用“六线”(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黑线)控制范围,其建设批准时间在“六线”规划批准之前并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

02
对于城镇规划区外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房屋,在审批之后超占超建或擅自加层的,农户书面承诺“今后涉及旧村改造、农房重建、工程建设征迁时超占超建部分无条件自行拆除且不要求补偿”,同时符合其他确权登记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权登记,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面积作为不确权登记,并按农户承诺在权证附注栏上备注。
03
以下情形的农房,可以认定为不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按照温政发〔2017〕36号、温政发〔2018〕9号文件进行处罚之后,予以补办规划与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房屋开间超宽超过10厘米,已经办理土地登记或已补办用地审批,且符合现行村民建房建筑标准要求的。

2.擅自改变套型(小套、大套)或住房形式(通天式与小康型),不符合批准规划,但不影响现行规划实施,且建成后房屋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


四、生活性辅助房与后座楼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一)1987年1月1日之前所建造的生活性辅助房或后座楼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由当地村委会、镇(街道)调查核实建房时间,经审核不属于应拆老屋或瞒报屋,并经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与正屋一起予以确权。
(二)1987年1月1日之后建造的辅助房、后座楼原则上不予确权登记,经规划审批和建房用地批准的除外。
(三)生活性辅助房与后座楼,如占地规模大于正屋且原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当予以拆除;如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应当附属于正屋一并进行登记,不得单独确权登记发证。
五、城镇规划区外的国有划拨、“村村通”国有出让以及转让取得的个人住宅,按照温政发〔2017〕36号文件进行处置。
六、依法以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原以父母为户主报批个人建房,如父母双方亡故,继承人能提供父母生前签订的分家析产书、且家庭内部产权至今无纠纷的,或提供经公证的继承书,由现房屋所有权人凭完税证明申请补办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因房屋调剂、分家析产、继承等情形,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的,由转移登记后的权利人凭完税证明直接补办审批手续及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都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除继承或已办理析产公证书外由原登记的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七、应拆未拆老屋与瞒报老屋认定
农村村民在取得个人建房批准文件后,个人建房申请表上原有老屋情况漏报、瞒报的,应认定为瞒报老屋;批准文件上明确原有老屋拆除或者拆建的,原有老屋应认定为应拆老屋;对于批准文件上没有明确原有老屋土地证号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八、农村房屋涉及家庭住房套次认定
房屋套次认定以申请人与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在《温岭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的登记信息和房屋用途为准,其中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不计入住房套次。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24日止,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 End -


来源丨温岭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丨柳寒曦 审核丨黄慧慧 校对 | 季虹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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