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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朋友间微信免费传阅300多个“小视频”,双双刑拘!

网络不是不法之地 掌上温岭 2022-08-26


好心把“视频”分享给朋友看,

没有传朋友圈,

也没有在微信群里发,

更没有收取费用,

怎么就违法了呢?


薛某

兄弟,给你看点“好东西”,记得有好东西要一起分享。


在温岭滨海务工的薛某万万没想到,

自己的“随手转发”,

收获的却是牢狱之灾。


2018年2月的某一日,

薛某在微信上收到好友的视频,

他像往常一样点开查看内容。

这一看,不得了!

视频画面让他热血沸腾,

原来他收到的是一段淫秽视频。

(十级马赛克净化眼球)


“独乐乐,不如众乐乐。”

薛某立即将视频转发给了

自己的几个好友。

谁知自此之后,

好友时不时会问他要淫秽视频。

薛某对此很感兴趣,

也觉得很刺激。


抱着好玩的心态,

薛某一收到淫秽视频,

便会毫不吝啬地“分享”给好友,

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就这样,

薛某像上瘾了一般不断接收淫秽视频,

然后第一时间与好友分享。

(“画面太美”,马赛克打不住,只好贴图)


11月5日,

滨海派出所民警获取此案件信息后,

立即将薛某缉拿归案。

在民警的讯问下,

薛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薛某的手机上,

民警发现一位姓李的网友

与薛某互传淫秽视频的行为比较频繁。


11月6日,在警方的耐心劝说下,

李某到滨海派出所自首,

并主动交代了自己因出于新奇

而与薛某互传淫秽视频寻求刺激,

并将从薛某那收到的部分淫秽视频

发给微信好友的犯罪事实。


经过民警的深入侦查,

发现薛某与李某互传的

淫秽视频达到300多个

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予以刑事拘留的处罚。


法律知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图片超过250张就构成犯罪,视频则是20条以上并且以此牟利,或是没有牟利的情况下40条以上,即构成犯罪; 如果发布量并没有超过以上标准,但是点击量超过了3万次,或者下载超过600次,也构成犯罪。



警方提醒:

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

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

通过微信、QQ等通讯软件

向他人发送淫秽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

与在网站、论坛等网络平台上

发布淫秽电子信息同样是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

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End -


文图丨温岭日报全媒体记者 郑灵芝

通讯员 朱宣颖

编辑 | 柳寒曦 审核 | 潘国志 校对 | 季虹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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