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了!温岭曝光5件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保过XX分,成绩提高数倍;
XX药包治百病……
你见过这样的广告吗?
违法广告骗人骗财,那是相当可恨!你有没有上过这些违法广告的当?
这样的事情,我们决不允许!
日前,2020年上半年全市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正式出炉!一起来看看吧!
1
温岭市江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台州江南旅游”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为“国庆长线旅游合辑”的推送文章,该推文有一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为宣传背景的图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处罚。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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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ITCE
国旗、国歌、国徽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宣传,一不小心就会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2
台州镜鑫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网店上销售的护目镜的商品描述中含有“防病毒飞沫飞溅”“防菌”等广告用语,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之虚假广告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1700元。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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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ITCE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台州市顶驰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太阳能灯以 “专利产品”作为广告宣传用语,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2000元的处罚。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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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ITCE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4
叶某某在其开设在温岭家具城北大门1号灯具经营场所通过横幅、易拉宝、补贴券名片等媒介发布含有与事实不符的“抗‘新冠’厂方百万补贴”等内容的广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之虚假广告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400元。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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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ITCE
严厉打击借防疫为噱头的违法广告行为。一些商家想利用疫情蹭热度,借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反蚀把米。
5
温岭市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在委托中山市东凤镇奥帅电器厂生产燃气灶具、抽油烟机等产品的外包装纸箱上印有“定期热播”“CCTV 3 CCTV 7 CCTV 10”等字样,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燃气灶具、抽油烟机等产品均在中央电视台进行定期热播,其行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6800元。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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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ITCE
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广告中所示内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
2020年1—8月,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药品、医疗、教育培训、非法集资、房地产等重点领域,严查违法广告,共监测各类媒体广告2万条次,办结各类广告案件51件,罚没款32.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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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温岭市场监管
审核丨潘国志 校对 | 季虹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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