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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疼!在温岭这个地下车库,Ta被4只野狗啃咬近20分钟却无人过问

温岭市融媒体中心 掌上温岭 2022-08-26



(以上素材由受访者张先生提供)

我闻!我爬!

我抓!我咬!

这辆被四条野狗围攻的奔驰车,

是住在市区馨逸名苑小区的张先生的。

8月4日早上,张先生准备去上班,

到地下车库开车时,

发现车头有明显被破坏的痕迹。

赵云 摄

在车的保险杠上密密麻麻的都是“伤痕”,

像是螺丝刀等利器凿的,

叶子板、中网和引擎盖上也有,

有几条划痕有两三厘米长。


刚开始,

张先生以为是被人为故意破坏的。

车库的一个监控刚好正对着张先生的车子,

他到监控室调取监控,

很快找到了“真凶”:

是几条野狗。


监控显示,8月4日凌晨2时,

地下车库跑来4条狗,

它们围着张先生的车子抓咬了近20分钟,

期间并无物业人员前来阻止。

张先生认为,物业是有责任的。

因不知道保险是否能理赔,

他紧接着联系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回复,因是划痕,

而且是无法确定的第三方所为,

不在理赔范围内。

赵云 摄

张先生又联系了4S店,

询问维修费用。

4S店说,因划痕比较深,

并不是简单喷漆就可以,

如果不换中网、保险杠,

维修费用为六七千元,

如果换的话,费用更高。

物业:根据协议无法赔偿


物业管家表示,根据前期物业协议,物业对车辆没有保管义务,不承担责任,所以没有办法赔偿;物业走了公共责任险,也无法赔偿。
张先生:“假如修好后又发生这样的事情呢?”
物业管家:“这是意外,我从事物业4年,从未遇到过这个情况。”
张先生:“如果再发生会如何处理?”
物业管家:“这个我无法回复,只能加强保安巡逻和管控。”

张先生翻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发现里面确实有一条物业免责的内容:机动车场地管理费:地下机动车位:物业公司收取60元/月。
关于这条内容,协议里还作了括号说明:此费用属于机动车场地停放管理费,不属于车辆保管费,对租赁场地上车辆的被盗及损毁等安全事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协议中的甲方为业主,乙方为物业公司。
张先生觉得并不合理:“我每月交给他们管理费,他们没将车库管好,导致我遭受损失,他们却能免责,哪有这样的道理?


物业拒绝看监控,拒绝接受采访


8月26日,记者来到张先生所住小区。张先生说,他所住的房子是他弟弟名下的,地下停车位也是。
因未和物业公司协商一致,张先生尚未将车子拿去修理。他的车子停在地下停车位,车头划痕清晰可见。记者发现,前面的车牌也被抓咬过。
赵云 摄
张先生说车库里的一处监控,正好对着他的车子。“野狗咬了我的车子近20分钟,坐在监控前的物业人员是能够发现的。他们应该将野狗驱赶,但他们没有这么做,这是他们的失职。”
张先生说,他也曾在小区业主群里说过这事,物业没有回复。
接着,张先生带着记者来到物业办公室,不过,物业项目经理拒绝了采访。之后,张先生和记者一起来到监控室。记者询问工作人员,监控室是否24小时有人值班,对方回答是的。
当询问能否翻看事发监控时,工作人员去询问了相关负责人。没多久,工作人员抱歉地回复,因不知道查看的密码,所以无法查看。


律师:这是霸王条款
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卢岳律师称,“上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这条免责条款,实际上是霸王条款。
以近期的上海迪士尼乐园被罚事件为例。迪士尼乐园中有4处寄存柜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告示:“请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如有遗失,上海迪士尼乐园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其中包括“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迪士尼乐园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游客,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承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霸王条款。

卢岳律师认为,业主购买了地下停车位,获得了停车位的使用权,物业收取场地管理费,就要尽到车辆秩序管理、场地保洁及确保车辆安全的义务。

根据张先生所述,物业方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车主,也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承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霸王条款。



张先生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朱圣勇律师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物业公司对车库有日常维护和管理的责任。
但根据业主张先生所述,野狗闯入地下车库,在监控可视范围长时间对其车子进行抓咬,这一过程中,物业并无作为,属于管理不当导致业主财产受损,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希望物业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尽快给张先生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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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文图|赵云
编辑|庄晨高娃
校对|季虹希
审核|王军波 王妙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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