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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养老金再度上调132元!

2017-07-05 吉视都市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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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全省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会议召开。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吉林省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月人均增加约132元。



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

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

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

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


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执行。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审批和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附 录
吉林省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
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榆树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长岭县、乾安县、舒兰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东辽县、集安市、柳河县、浑江区、临江市、江源区、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201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3%。

  (三)倾斜调整。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四)其他事宜。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前,暂按审批部门临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为基数计算挂钩调整金额,待基本养老金标准正式核定确认后,重新计算调整数额,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三、资金来源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业务工作完成移交和衔接前,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之后,涉及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的渠道和金额,依照政策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在坚持省、市、县三级独立核算原则的前提下,省财政将在中央补助框架内,根据资金支付能力和实际情况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资金,不得发生拖欠。

  四、审核发放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所需资金的拨付工作;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与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做好协同配合,将具备社保发放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社保发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早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

  1.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核表

  2.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汇总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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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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