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直播变录播”“儿童剧本杀”……在这些看似正常的活动背后,却隐藏着不少学科类培训的名目。
“双减”政策落地一年多以来,成效显著,然而仍有部分个人和机构利用家长焦虑心理,以更为隐蔽的形式开展学科培训。部分地方对校外培训监管执法不到位问题逐步显现,影响“双减”政策的落实。
近日,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民小生制图 《办法》显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业;(四)吊销许可证;(五)限制从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办法》的第三章明确了违法行为和处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聚焦执法过程程序,
校外培训监管执法体系逐渐形成
今年2月,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司法部出台《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24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首都师范大学中小学校外教育研究院院长、教授薛海平认为,其中关于“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的表述最具新意。
薛海平说:“司法部的参与意味着加强校外培训的监管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反中央部署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开展做出严肃问责。《意见》主要起到奠定基础、提供指导方向的作用,而《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则聚焦执法过程,完善执法程序,进一步规定行政处罚,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执法提供具体法律依据,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加强对校外培训的监管治理,亟须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马怀德对此表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范开展的法律实施活动,是日常式、常态性、法治化的监管活动。推进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实质上是将相关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落到实处的过程,增强了教育法律制度的刚性和权威,能够有效规范校外培训行业秩序,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2021年,教育部组织开展首次行政执法证考试并颁发执法证,教育执法工作队伍建设初具规模。
针对一些地区不懂执法、不会执法问题,今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和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分别设置简易程序8个环节和普通程序13个环节,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设置听证程序8个环节,制定42个格式文书范本。要求各地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中按图执法,全面使用格式文书,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部过程记录和全面系统归档,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实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校外培训监管执法工作的“四梁八柱”正逐渐成型。此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原则和种类、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主要违法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等方面内容。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任海涛表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对《意见》中提出的宏观制度设计、工作思路的具象化落实,对执法机制、执法主体职责、执法的流程和方式等有清晰的条文予以表述,双方一脉相承,标志着校外培训整治的进一步规范化。
明晰监管权责权限,
提升校外培训监管法制化水平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校外培训监管过程中行政处罚进行了系统、严格、详细的规定,自此校外培训治理有了专门的法规,为基层校外培训监管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提升了我国校外培训监管法治化水平。”薛海平说。
薛海平表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既为执法机构的执法提供了参考,又对违规校外培训机构起到了警示作用,规范执法程序的同时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建立起更科学的执法体系,将违规执法的后果法定化。并对不同层级的执法部门赋予了相应的执法权限,不但解决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不清和权责不明等问题,保障了执法部门依法执法,还为《意见》出台后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执法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加强了程序合法性。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是一个行政处罚办法,但是具有很明显的教育立法色彩,那就是以未成年人权益为中心,立法初衷并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规范校外培训主体的行为。”任海涛希望,治理违规校外培训“有法可依”的水平可以进一步提高,《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属于部门规章,需要进一步提高有关法规的法律位阶,使治理行为更持久、更有力,更见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