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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存废引两种观点pk 专家:应划定边界
对于这次征求意见稿,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宜“一脚踢出去”,他们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的职业打假人,已经把打假作为一种可以市场化、资本化、盈利化、谋利化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有的甚至是“假打”,失去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本意。
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与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需求之间形成矛盾。而且依法维权的艰难和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能力欠缺的现实也表明,职业打假是市场规范经营的“啄木鸟”,是对行政监管不足、不力的有益补充。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把“以牟利为目的”排除在消保法的保护之外,对引导职业打假群体朝着“以惩罚为目的”而非“以牟利为目的”的正确方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是不是“牟利目的”是一大难题,还需要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解释。
还有专家建议,在将职业打假人剔除出消费者范畴的同时,理应及时科学阐释其法律地位,划定其行为和业务边界。同时,推进其转型发展,如指导普通消费者维权,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助力消费者协会开展活动,帮助正规商家打假。这样一来,既解决了职业打假人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又能兴利除弊,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秩序。
本期编辑/车车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