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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0万!昆山人,发现这些行为举报有奖!

智慧昆山 2019-11-12


最高30万元!智慧君得到消息

为了提高广大市民的监督力

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我市印发

《昆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本市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原则上向区镇、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区镇、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部门举报。


一起来看下奖励的具体实施方法吧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区镇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条线汇总报送至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由其负责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01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举报其他事故隐患,最低奖励3000元

02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

●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

● 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

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区镇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

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

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

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注 意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负责奖金发放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哪些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属于举报奖励范围呢?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由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管辖行业、领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规定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在这里

智慧君还要提醒大家

并非所有的举报都能领取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网格监管人员除外)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授意从业人员对自身的举报。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况。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

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否则,一经查实

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镇、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事项,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为举报查处责任部门。

(二)区镇、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核查事项,应当在核查结束后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核查情况。

(三)受理举报的区镇、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四)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等查处。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区镇、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

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附上举报方式

欢迎大家积极举报

为昆山安全生产工作贡献力量!



举报方式

1.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

2.拨打昆山市应急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55192807 

3.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智慧君觉得

为了美丽的昆山

举报这种违法行为对于

可爱的市民朋友们来说是举手之劳

奖励也是给大家行为的一种肯定

大家觉得呢?




来源:昆山安监

智慧昆山编辑整理

部分图片、文字来源于网络,未能核实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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