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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等发布 京津冀统一空气重污染标准

2016-11-22 中国大气网

文章导读


11月21日,北京市政府网站首都之窗发布了《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文件。《预案》要求统一预警分级标准,《通告》分别对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状态予以规定说明。


来源:北京市政府网、中国大气网


11月21日,北京市政府网站首都之窗发布了《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预案》)、《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文件。


《预案》要求统一预警分级标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四级)、黄色预警(三级)、橙色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一级)。统一预警分级标准,考虑了污染物单日高浓度值的因素。预警启动条件为:蓝色预警为预测未来将出现1天重度污染;黄色为预测连续2天及以上出现重度污染;橙色为预测连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其中1天达到严重污染;红色预警为预测连续4天及以上出现重度污染,其中2天达到严重污染;或单日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时,也要启动红色预警。


加强了机动车污染减排力度。按照优先削减高污染排放车的原则,橙色预警时,实施全市国Ⅰ、国Ⅱ排放标准汽油车及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行的应急措施;红色预警在橙色预警基础上,全市其他车辆实行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


采用差别化的应急措施。综合考虑地区空气质量差异、学校教学条件,以及学生停课涉及到的家长看护、教学安排等多方面因素,将统一停课措施调整为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属地实际情况,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的防护措施。


因地制宜细化停产停工措施。以污染减排力度不降为目标,按照“正面清单、负面工序”的思路,使工业企业应急措施更加精细化、更加有针对性。将停限产目录内企业整体停限产细化为有大气污染排放的工序停限产,其他非污染工序可正常生产;制定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建筑工程清单,预警时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有序生产,尽可能减少重污染预警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


此前发布的《应急预案》自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京政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同时,《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对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天气下临时交通管理予以说明,《通告》分别对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状态予以规定说明,其中,在红色预警状态下,将对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措施。《通告》还对本市车与外地车进行分别对待,本通告自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15〕34号)同时废止。


以下是两个文件全文: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统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对《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四级)、黄色预警(三级)、橙色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一级)。


(一)蓝色预警(四级):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二)黄色预警(三级):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三)橙色预警(二级):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日均值>300时。


(四)红色预警(一级):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及以上,且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对因臭氧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一)蓝色预警(四级)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拒绝露天烧烤。


(二)黄色预警(三级)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拒绝露天烧烤。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


(三)橙色预警(二级)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一级)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6)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7)协调加大外调电力度,降低本市发电负荷。


三、应急响应


(一)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市应急委主任、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组织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黄色、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红色、橙色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特殊情况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黄色、蓝色预警根据空气质量预测情况及时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二)预警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街道(乡镇)和区属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企业停产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三)预警调整


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四)预警解除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蓝色预警在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预警解除时间需提前或延长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在《应急预案》发布后20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市相关部门要同时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重大活动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负责定期更新,并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应急预案。


(三)强化应急值守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督查等工作。


(四)严格督查考核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应急措施落实。各街道(乡镇)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能,组织辖区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要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


市委宣传部要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垃圾,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公众监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


《应急预案》自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京政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李士祥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张 工 市政府副市长   刘印春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陈 添 市环保局局长  严力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董 旭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李 奕 市教委副主任  李 洪 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杨玉香 市监察局副局长 于建华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王承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李如刚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逯福全 市交通委委员 张世清 市水务局副局长  耿玉田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钱 凯 市国资委副主任 戴明超 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马惠民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梁 丰 市气象局副局长 杨超远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 刘 恕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杨东风 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总队总队长 陈之常 东城区常务副区长 姜立光 西城区副区长 甘靖中 朝阳区常务副区长 王际祥 海淀区副区长 刘 宇 丰台区常务副区长 富大鹏 石景山区副区长 张满仓 门头沟区副区长 吴会杰 房山区常务副区长 崔松光 通州区常务副区长 张晓峰 顺义区副区长    李志杰 昌平区副区长 邵 恒 大兴区常务副区长 李永生 平谷区副区长 王 弢 怀柔区副区长 杨 珊 密云区常务副区长 张 远 延庆区常务副区长  陈小男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附件2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陈添 市环保局局长


常务副主任:于建华 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副主任:李 奕 市教委副主任 李 洪 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王承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李如刚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逯福全 市交通委委员 耿玉田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钱 凯 市国资委副主任 马惠民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梁丰市 气象局副局长 刘 恕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附件3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一、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职责


1.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空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各区政府做好工作;


4.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分析总结本市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6.组织开展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7.承办市应急委和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


2.承担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组织开展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组织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的建议,解除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与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8.组织开展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9.组织开展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11.负责联系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


12.承担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交通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3.负责及时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4.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落实部分高污染排放车辆停驶等措施;

5.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备案名单管理制度,做好对停驶公务车辆和不适用限行措施的社会保障车辆的相关备案工作;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通过北京交通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告知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负责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的监管执法工作,加大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

4.协助市交通委制定《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5.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名单,以及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相应区级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建设项目名单,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相应区级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市水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水务建设项目名单,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相应区级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水务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市园林绿化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重大活动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名单,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相应区级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七)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八)市城管执法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烧烤和焚烧以及无照售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九)市教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对在校学生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会同各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市卫生计生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一)市气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向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重污染会商预报。


(十二)市国资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2.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制定和落实“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十三)市烟花办(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烟花爆竹禁放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协调市安全监管局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负责通知市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停止配送、销售烟花爆竹;负责通知公安部门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四)市政府督查室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督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


(十五)市监察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监察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监察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十六)市委宣传部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宣传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媒体宣传、舆情引导等工作。


(十七)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总队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分预案,负责空中巡视,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十八)各区政府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区属相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制定应急预案;

2.完善本区预警发布程序,根据辖区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发布本区范围内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

3.加强对社会公众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落实辖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弹性教学或停课、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道路清扫保洁、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禁放禁烧等各项应急措施;

4.制定本辖区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重大活动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以及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动态更新;

5.组织开展分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应急值守工作;

6.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决定,当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时,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二)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在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措施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三)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四)每天3时至24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二〇〇二”式号牌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但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外省区市机动车在本市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三、以下本市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环保应急监测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汽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持有残疾人通行证的小型客车,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生产生活必需品供应且持有通行证的载货汽车。

  

四、外省区市进京的省际旅游大型客车、“绿色通道”车辆、邮政专用车、经有关部门核准并备案为本市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但仍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每天6时至24时,除省际旅游大型客车和邮政专用客车外,其他车辆禁止在本市六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六环路)行驶。

  

五、以下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一)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持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客运车辆、悬挂“领”字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特殊情况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应对空气重污染交通管理工作。

  

七、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空气重污染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15〕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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