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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重点行业VOCs排放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附全文)

文章导读


山东省环保厅日前印发了《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明确要求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VOCs排放量的核算,为排污收费提供核算依据。物料衡算法则对全过程VOCs的投入和产出进行核算,更加准确全面。


 来源:中国环境报等

     作者:周雁凌 季英德 王学鹏


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铝型材工业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以无组织排放为主,实测法、排污系数法均达不到核算要求,如何才能准确全面地核算出这些行业VOCs排放量?


山东省环保厅日前印发了《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明确要求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VOCs排放量的核算,为排污收费提供核算依据。


分段展开,逐步提高收费标准


2016年6月1日起,首先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为3元/污染当量。


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扩大至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元/污染当量。


2018年1月1日起,将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其中,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作为工业大省,山东省产生VOCs的企业点多面广,种类复杂,排放总量大。据统计,全省化工生产企业9000余家,规模以上企业3000余家,VOCs石油炼化企业数量约占全国1/3,炼油产能约占全国1/7,是全国地方性炼油厂最集中、也是产能最大的区域。


围绕VOCs治理,山东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5部门专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等5个行动方案,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开展VOCs专项治理,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部分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试点分段展开,逐步提高收费标准。


由于各地VOCs排放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各有不同,山东省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其中,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的,排污费按标准征收;在50%~75%之间的,按标准的75%征收;低于50%的减半征收。


而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严格核定,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围绕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为排污收费提供核算依据,山东省环保厅组织省环境规划院编制了《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以下简称《办法》)。


山东省环保厅规定,《办法》适用于全省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VOCs排放量的核算。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个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按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执行。其他行业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VOCs排放量可参照《办法》执行。


根据《办法》,VOCs排放量等于VOCs产生量减去VOCs去除量。


其中,VOCs产生量等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物料VOCs总含量减去回收的物料VOCs总含量。VOCs去除量等于企业各污染治理措施VOCs总去除量,去除量可通过监测或去除效率经验值的方式获取。


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计算。


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办法》核算并填报《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VOCs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企业应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作为排污费征收依据。


山东省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核定排污费,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促进各单位治污减排。排污收费全额缴入财政,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多知道点


VOCs排放量各种算法有何优劣?


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目前主要有实测法、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等。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和铝型材工业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以无组织排放为主,仅靠实测法无法满足核算需要。


排污系数法对企业物料使用情况、生产工艺、末端治理技术差异等考虑不足,针对性较差。


物料衡算法则对全过程VOCs的投入和产出进行核算,更加准确全面。


以下为文件原文: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

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

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为落实《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47号),加强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提供核算依据,现将《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物料衡算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15日

信息公开属性:公开


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


—物料衡算法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为排污收费提供核算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VOCs排放量的核算。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个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按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执行。其他行业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VOCs排放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核算期内VOCs排放量等于VOCs产生量减去VOCs去除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核算期内VOCs排放量,单位:千克;


E0——核算期内VOCs产生量,单位:千克;


D0——核算期内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第四条核算期内VOCs产生量等于生产过程使用的物料中VOCs总含量减去回收物料中VOCs总含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0,物料——核算期内使用的所有物料中VOCs总含量,单位:千克;


E0,回收——核算期内回收的各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含固体和液体)中VOCs总含量,单位:千克。


第五条核算期内生产过程使用的物料中VOCs总含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Wi——核算期内第i种含有VOCs的物料投用量,单位:千克;以物料购入凭证为计算依据;


WFi——核算期内第i种含有VOCs的物料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单位:%;数据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①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物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含量;②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MS/DS文件),如文件中的物料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③无法获取VOCs含量比例的,按附件1取值。


第六条核算期内回收物料中VOCs总含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E0,回收——指废弃或当作副产品外售等运输至厂外且不再进入生产系统回用的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中VOCs含量,单位:千克;


Wj——核算期内第j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的回收量,单位:千克;以危废处置联单或接收单位出具发票等凭证为计算依据;


WFj——核算期内第j种废有机溶剂(或废弃物)的VOCs质量百分含量,单位:%;以投用物料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为计算依据(VOCs质量百分含量按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算期内VOCs去除量等于企业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总去除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D0——核算期内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总量,单位:千克;


D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可采用监测法和去除量公式法计算。计算方法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①监测法;②无法获取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浓度监测数据,但企业可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工作台账、设备运行记录和设备点检表等证明材料时,正常运行时段采用去除量公式法计算。若企业未安装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未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或者催化剂,或企业无法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时,则其VOCs去除量为0。


(1)监测法


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D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C进口,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进口VOCs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


C出口,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出口VOCs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


Q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平均烟气量,单位:立方米/小时;


t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时间,单位:小时。


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浓度数据按以下优先顺序采用:①经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②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③第三方监测数据或环保三同时验收监测数据。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按照附件2执行。


(2)去除量公式法


无法获取监测数据时,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按30%计。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Di——核算期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单位:千克;


E0,i——核算期内安装第i台污染治理设施的生产环节的VOCs产生量(参照公式2计算),单位:千克。


第八条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铝型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计算。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本办法核算并填报《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附件3),申报VOCs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企业应保证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作为排污费征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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