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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

文章导读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要求,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汾渭平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4%左右。2018年10月底前,各城市重点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具体安全生产措施。

▲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实施范围: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含西咸新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含韩城市)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方案》要求,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汾渭平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4%左右。2018年10月底前,各城市重点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具体安全生产措施。2018年12月底前,山西省制定焦化行业工作方案。积极推进焦化、钢铁、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工作,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

全文如下:

晋中、运城、临汾、吕梁、洛阳、三门峡、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全力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汾渭平原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汾渭平原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汾渭平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4%左右。

实施范围: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含西咸新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含韩城市)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以燃煤污染控制为重点,抓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扬尘综合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行动。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组织开展涉大气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抽调监测人员开展现场监测,将烟气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跟踪整改销号,并向社会公开,对主要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企业开展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时,应充分考虑打赢蓝天保卫战任务要求,要有前瞻性,按照至少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改造,地方政府应加强指导。

2.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各地要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标准及整改要求。开展拉网式排查,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工作,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整治管理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散乱污”企业重点是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机械加工、塑料、铸造、木材加工、石灰窑、砖瓦窑、耐火材料、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各种煤炭、物料等堆场。

3.推进焦化钢铁等行业升级改造。加大现有焦化、钢铁企业整合力度,提升产业装备水平,大幅减少企业数量,2018 年12 月底前,山西省制定焦化行业工作方案。积极推进焦化、钢铁、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工作,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4.3 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 年的焦炉淘汰工作。

实施焦化行业深度治理。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完成精煤、焦炭等散状物料储存和输送密闭改造;焦炉炉体安装高清红外视频监控装置,焦炉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等主要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加强化产区域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和治理,推进炼焦煤气净化系统冷鼓各类贮槽(罐)及其他区域焦油、苯等贮槽(罐)的有机废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酚氰废水处理设施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开展设备和管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加快推进焦炉机侧炉口除尘系统建设。鼓励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工作。

深化钢铁企业污染治理。烧结、球团、高炉、转炉配套建设高效脱硫除尘设施。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完成铁精矿、烧结矿、球团矿等散状物料储存和输送密闭改造,完成钢渣处理设施密闭治理,提高烧结机尾、环冷机废气捕集率,烧结机尾区域不得有可见烟尘。2019 年3 月底前,完成高炉出铁场密闭改造,炼钢车间配备屋顶罩。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4.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城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 类,开展工业炉窑排查工作。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

推进重点领域VOCs 综合整治。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有机原辅材料。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配套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石化、现代煤化工等行业全面开展LDAR 工作。推进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各地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重点是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理措施等。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5.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6.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各地要按照2020 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要加快台塬阶地和丘陵地区散煤替代。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要充分利用达到超低排放的热电联产、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及工业余热和地热能等清洁供暖潜能,加快供热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天然气需求,优先推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城市上风向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各地在优先保障2017 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签订的供气合同以及实际供气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要同步推动建筑能效提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推动城市具备改造价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动新建节能农房和既有农房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各地上报,2018 年10 月底前,汾渭平原要完成散煤替代118 万户。其中,山西省替代38.3 万户;河南省替代8.8 万户;陕西省替代70.7 万户,西安市力争2019 年10 月底前基本完成散煤替代工作。各地要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散煤复烧。

7.强化散煤煤质监管。建立健全煤炭生产、销售企业煤质检验和销售台账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和《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技术要求,自2018 年11 月15 日起,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周边使用的散煤和型煤要达到1 号产品技术要求,其他地区禁止销售、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禁止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进入民用煤市场。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全面加强散煤销售流通环节管控,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加大对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企业处罚力度,将民用散煤煤质抽检纳入商品煤质量抽检工作计划,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行为。各地要加强引导,限制群众烧旺火。

8.开展锅炉综合整治。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建立燃煤锅炉管理台账。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2018 年12 月底前,河南、陕西省基本淘汰每小时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淘汰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山西省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淘汰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城建成区内淘汰每小时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积极推进行政区域内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情况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热源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

积极推进每小时3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推进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9.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2018 年12 月底前,各市基于交通部门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制定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设方案,重点布设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货运通道,启动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建设。

推进新车环保监督管理,各省组织开展新生产、销售车(机)型系族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排放检验,各地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各城市要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 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建设。

10.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自2019 年1 月1 日起,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11.积极推进清洁运输。各省要制定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明确煤炭等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多式联运、绿色货运枢纽建设、公路货运治理等重点任务。加快蒙华铁路建设,大力提升瓦日铁路货运量,挖掘宁西、侯月等铁路运输潜力。加大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煤矿、电力、钢铁、焦化、有色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新改扩建涉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或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推动铁路运输企业与煤炭、矿石、钢铁等大客户签订运量运能互保协议,实现互惠共赢。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西安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2.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考核,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 吨/月·平方公里,沙尘暴影响大的月份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12 吨/月·平方公里。自2019 年1 月起,生态环境部每月向社会公布各城市降尘监测结果。

加强道路两旁、庭院小区、乡间道路、城中村等裸露土地硬化、绿化,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取缔城市河道非法采砂,清理采砂遗留渣场,实施汾河、渭河河滩及黄河古道等生态恢复治理。

13.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城市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自2018 年11 月1 日起,各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城市道路、市政、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14.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2019 年3 月底前,基本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15.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自2018 年10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

(五)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16.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作用,定期组织召开协作小组会议,协调解决区域内突出大气环境问题,部署重点工作,通报进展情况,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有效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17.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西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负责汾渭平原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加强区域预测预报能力建设,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实现7 天预报能力。强化省级预测预报工作,2018 年12 月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基本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5 天精准预报和10 天潜势预报能力。

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各城市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确保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迅速响应、有效应对。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要据此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18.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及减排措施清单编制工作,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 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重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19.因地制宜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加强采暖期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重点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具体安全生产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2018 年11 月15 日前,省级相关部门将错峰生产方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

20.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地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 年4 月30日。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1.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 年12 月底前,区域内各区县全部建成包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其中,县(市)力争建成2 个以上,区建成1 个以上,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实现数据直联,实时对外发布信息。加强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2018 年12 月底前,除国控站以外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每月5 日前将审核过的上月数据上传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各城市、各区县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监测数据。2018 年12 月底前,启动汾渭平原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网手工监测工作;鼓励地方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颗粒物组分监测和光化学监测工作,并与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平台实现数据联网。

22.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8 年11 月底前,各地完成排气口高度超过45 米的高架源排查工作。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 米的高架源,以及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砖瓦企业和每小时35 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推进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 排放重点源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

23.强化科技支撑。借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的工作模式,组织开展汾渭平原“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分析重污染期间污染成因,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各城市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编制2017 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常态化开展PM2.5 来源解析,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陕西关中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等项目支持下,开展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示范。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省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各城市要在2018 年10 月底前,制定本地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将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扩展至汾渭平原。建立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联动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和改造、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替代、环保能力建设等领域。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落实好对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

各地要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和调峰能力建设。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煤层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电网公司和延长石油等能源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

(九)严格督察考核问责。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基层责任。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监督,抽调全国环境执法人员,采取定点进驻和压茬式进驻、随机抽查与“热点网格”相结合的方式,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生态环境部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月排名、季考核,各地每月5 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向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和区县,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

各地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两微”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协调地方电视台在当地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自2018 年11月1 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各省对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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