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气——加热,还是不加热?这不只是个技术问题!
文章导读
2017年9月19日,中电联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几位顶级专家关于煤电及雾霾治理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其中关于中国煤电湿法脱硫中取消烟气加热问题的回答,引起了业界的很多关注。另外,两位顶级专家就一个如此具体的问题多次澄清和答复实属罕见,也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在时隔多年后,再次引起业内外认识的关注,确实有必要做一下梳理和澄清。
▲ 来源:循环流化床发电 作者:陈燕辉
2017年9月19日,中电联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几位顶级专家关于煤电及雾霾治理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其中关于中国煤电湿法脱硫中取消烟气加热问题的回答,引起了业界的很多关注。另外,两位顶级专家就一个如此具体的问题多次澄清和答复实属罕见,也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在时隔多年后,再次引起业内外认识的关注,确实有必要做一下梳理和澄清。
在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龙辉回答完后,中电联王志轩副理事长补充道:“我们国家从开始说有后来又没有,这个过程是中国的环保工程师经过了若干次的讨论。核心一点,GGH提高烟气温度扩散对环境质量影响微乎其微。没有GGH可能近一点,有GGH可能远一点,总量没有变化,环境质量并不产生影响。这是经过多位大气污染物扩散的专家反复讨论所得到的结果,既有国际的经验也有我们自己的实践。”
从王志轩副理事长的补充回答中可以看出,顶级专家们关于取消GGH问题答复的基本逻辑和核心思想:
1.德国和美国以前要求烟气加热,现在不要求。
2.日本要求烟气加热是因为老百姓要求。
3.中国早期火电脱硫也是要求增加烟气加热的,后来取消了。
4.如今只有少数电厂依然实施烟气加热后排放。
5.是否增设烟气加热系统是个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来决定的问题,环评专家和大气污染扩散专家已经论证过很多次。
6.现有脱硫系统后的蓝烟问题、烟囱雨和石膏雨问题属于不规范建设和运行的问题,可以通过环评机制予以解决。
应该指出的是专家关于取消或者增设烟气加热系统应由环评来确定的意见看法,是符合我国当前执行的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规范要求的,而且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也就是说,环评怎么批的,项目就怎么建设,这总不会有什么问题。而且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也大概就是王志轩副理事长所说“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等加以解决。”
但是根据专家的提示,我们要追问的是环评本身会不会有问题?如果环评造假,那么违规取消烟气加热就可以大行其道了。从我国现行脱硫技术规范来看,要求增设烟气加热系统、排烟温度不低于80摄氏度,属于一般规范。而取消烟气加热则属于需经过环评审批的特例。但是从实践来看,大范围取消烟气加热、降低排放温度的现象,特例成一般,一般成特例,这种颠倒不得不让人怀疑环评有问题。
图1 火电厂烟气脱硫技术规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 179-2005)
首先,取消烟气加热系统是否获重新环评审批,值得怀疑。
龙辉指出,中国早期大约有30%-40%的火电机组湿法脱硫装置增设了烟气加热系统。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机组一定是依据环评要求做的。
但后来这些机组取消烟气加热系统是否依法重新申报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呢?不得而知。
根据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烟气加热系统显然属于防止污染中的重要措施,是否有烟气再热肯定影响排烟温度,进而影响烟气抬升高度、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落地浓度,最终影响区域空气质量。因此,取消烟气加热属于防止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依法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因此,取消烟气加热系统肯定需要重新环评审批和通过环保验收,绝对不是几个专家讨论就可以实施的,更不是发电企业想取消就取消的。
那么当前有多少机组取消了原设的烟气加热系统呢?其中又有多少重新申报了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呢?这些环评有没有公示过呢?这些数据环保部门应该公开。
其次,同一电厂、同一地区、同一空气质量标准、同样的环境容量,为什么会出现不一样的环评建议呢?
以前要求增设烟气加热系统,现在空气质量变差了,反而取消烟气加热,这其中的逻辑怎么说也说不通。
难道真的如王志轩副理事长所言,增设烟气加热系统对环境影响不大,所以索性像切盲肠一样,把这个系统切掉。这其中有没有为了配合不规范建设电厂目的,所以环评造假的事情呢?毕竟这种事情在中国也不在少数。
再次,增设烟气加热的标准到底是什么?
原本增设烟气加热是技术标准的一般规定,除了特批不需要增设烟气加热外。但是经过几个专家几轮论证之后,是否增设烟气加热的标准反而变得有些模糊。
从龙辉提供的信息来看,是否增设烟气加热的标准至少有两个:1、环评要求。2、老百姓要求,当然如果人口越密集,这种要求会越强烈。第一个标准更多的是专家意见,根据一系列复杂的运算,最终得出取消烟气加热在各种条件下对空气质量没有任何影响的意见。第二个标准其实往往也体现在环评中,主要是环评公示阶段征求意见。
根据中国的环保法和环评法,环评应该公示,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论证会、听证会和其他形式。所以,一般来说论证会很关键,体现专家意见,就是王志轩副理事长所言的专家论证过很多次。听证会基本很少采取,主要以征求意见问卷的形式代替。通常的做法,是请居委会或者村委会通知当地居民到指定地点领取一些生活用品(洗衣服、肥皂),换取其对环评无意见的签字授权。这几乎就是环评行业内的行规。
图2、安徽省环保厅退回大唐滁州发电厂项目环评报告(源自网络)
上面是一个安徽省环保厅退回大唐滁州发电厂项目环评报告的文件。安徽省环保厅退回“大唐滁州发电厂的环评报告”有两个理由, 一是滁州市环境空气中 PM10, PM2.5现状超标, 二是“公众参与度不够”。但河北和山东等地区却很少看到这种报告。实际上, 这些地区的大部分城市的空气质量不比滁州高, 公众参与程度也不一定比滁州好。可能主要不同的是滁州的项目 “社会关注度高”,滁州人民比较在乎自己城市的空气质量, 所以电厂的环评报告不容易过关。如果大家的确关心自己的生活环境,而且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真正深入地参与到环评监督中去,那么,居民意见容易形成合力,是能够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评报告就不容易蒙混过关。
所以,增设烟气加热还是取消烟气加热到底是一个科学标准问题还是一个法治问题就一目了然了。越发达的地区,法治环境越透明,法治监督越强有力,增加烟气加热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比如说,前不久,上海和浙江两地就将有色烟羽纳入了地方环保监控范围。这两个地方的老百姓不再忍受专家们关于有色烟羽中到底是水汽还是有毒有害物质的争论,也不管其到底是不是对环境有影响,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环保讲究的就是个预防,万一有色烟羽里面真的有危害呢?老百姓的健康和环境耽误不起。
另外,增加有色烟羽治理作为控制要求,也体现了人们在污染治理上的法治智慧。如果评价烟气中污染物只能通过仪表数据,那么这些数据不仅会受到仪表误差的影响,而且评价的权力全部掌握在少数的技术专业人员和官员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就算老百姓感觉企业排污和空气质量不对劲,但官方数据依然是合格、甚至是优良。但将有色烟羽纳入到管控范围,那么老百姓的监督权行使门槛就大幅度降低,但凡看见有色烟羽即可监督。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监督企业排污,总比只有少数几个人监督来得可靠一些。
以上分析仅仅基于理论和个案,没有统计数据支持。但个案已经足以引起更多的思考和对环评及现有环境监测系统的警惕。另外,如果环保部门公开全部环评数据,我们也许可以进一步分析,得出更清晰、更准确的结论。
因此,作者认为,有必要依法向环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申请公开以下数据,也呼吁更多有兴趣研究的人士一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数据。
1.早期建设中要求增设烟气加热的火电项目清单及区域分布;
2.取消原设烟气加热的火电项目清单(含环评及重新环评审批情况);
3.当前采用烟气加热火电项目清单及区域分布;
4.钢铁行业、有色冶炼、玻璃及水泥等行业采用湿法脱硫技术清单、烟气加热情况及环评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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