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创!江苏已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文章导读
2020年6月3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对厂区挥发性有机物实施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因此,从2020年7月1日起,江苏省将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实施范围为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
▲ 来源:智易时代
2020年6月3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对厂区挥发性有机物实施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因此,从2020年7月1日起,江苏省将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实施范围为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
实施意义
首创性
与生态环境部有关部门合作,发布通告要求在厂区内实施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这是全国第一个生态环境系统。
针对性
江苏省的VOC排放总量很高,无组织排放严重加剧了臭氧的污染。严格执行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有效减少VOCs排放至关重要。
实操性
为了促进各级的有效监管,明确了监控点,监测方法和标准限值要求,可操作性很强。
无组织排放的定义
无组织排放是指没有通过排气筒的大气污染物的无规则排放。包括从开放式的工作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打开的门窗和类似的开口(孔)排放等。VOCs的易挥发性决定了无组织的逸散较多。根据调查,超过60%的VOCs排放是来自无组织排放逸散。
通告发布的背景
2019年5月2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这就要求企业实施全面的过程控制(VOCs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落实原料替代,设备更新和升级以及控制技术升级改造等要求。到2020年7月1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将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制定无组织的排放法规。
加强VOC综合治理,严格执行无组织的排放控制标准,有效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告,全省应执行标准附件A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实施后变化
实施前:将在企业边界(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或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处进行VOCs监控。
传统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方法:厂界监控
缺点: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效率很低。
工厂布局;
生产条件;
天气状况;
来自周围污染源的干扰(责任界定);
监测方法很复杂(HJ / T55-2000)。
实施后:工厂VOCs排放监控将在车间外或露天操作进行。
监控点位置:
在厂区内进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时,应在距工厂门,窗,通风口和工厂其他开口(孔)等出口1m的位置,离地面1.5 m的位置进行监测。
如果设备不完善(有顶无围墙),则在下风向1m和地面上方1.5m以上位置进行监测。
厂区内的代表点:
公司车间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
储罐灌顶;
废水液面以上10厘米。
距车间门窗或生产装置外1m处。
监测方法和标准限值:
厂区内NMHC的1小时平均浓度监测采用HJ604和HJ1012规定的方法,其平均值是通过连续采样1小时或计算1个小时得出的平均值。在3-4个样本中,将以均匀间隔收集样本。监测点的每小时NMHC平均浓度的监测浓度限值不应超过6 mg / m3。
工厂区域中的NMHC浓度监视必须按照便携式监视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预防和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和无组织的VOC排放。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24日联合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以加强对有机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要求公司对VOC物料的存储,运输,使用和处置实施全过程控制,并落实原材料替代和加工设备,更新和升级以及控制技术升级等手段。该标准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将在2019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现有公司将在2020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环保小讲堂
什么是无组织排放?
答: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研究表明,60%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
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是指什么?
答:涉及大气光化学反应或根据相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在表征VOC排放时,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和非甲烷总烃(NMHC)可用作污染物控制标准。
VOCs物料有哪些?
答:VOC质量占比为10%以上的材料,有机聚合物材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渣,液)。
厂区污染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自我监测。因此,需要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发布监测结果。
对新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自动排放监测设备的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对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以及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中的VOCs排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测,取样和测量。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变化的来源,例如储罐的呼吸排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时间应涵盖高排放强度的时间。
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的VOC监控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企业边界怎么测定?
答:企业边界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当难以确定法律边界时,它指的是公司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土地占用边界。
VOCs物料存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
答:VOCs应当存储在密闭的容器,袋子,储罐,储库和料仓中。装有VOCs物料的容器或袋子应存放在室内或防雨,防晒和防渗透的特殊位置。不使用时,应将装有VOC材料的容器或袋子盖好并密封。物料储罐必须密封良好。
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露控制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中含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和管道部件的密封点应≥2000,并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泄漏检测和维修工作。设备和管道组件包括泵,压缩机,搅拌器(机器),阀门,打开的阀门或管道,法兰和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采样连接系统以及其他密封设备。在过程和安全许可条件下,从泄压装置释放的气体必须连接到VOC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是什么?
答: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应与制造过程设备同步运行。如果VOC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出现故障或进行了大修,则必须停止相应的生产过程设备,并在大修完成后同步使用。如果生产过程设备无法停止或无法及时停止,请使用其他方法,例如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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