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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RTO 等燃烧装置是否需要按3% 含氧量进行折算?

文章导读

RTO 等燃烧装置是否需要按3% 含氧量进行折算?本文将对其进行答疑解惑~

▲来源:生态环境部文件等,VOCs减排工作站再编辑


问:RTO 等燃烧装置是否需要按3% 含氧量进行折算?


答:RTO 等燃烧装置如果进口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此时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需按3% 含氧量进行折算,但需要保证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通过监控 RTO 等燃烧装置的运行温度、停留时间等关键参数,保证 VOCs 有效去除。



附:(氧含量折算问题)


进入VOCs 燃烧(焚烧、热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如下公式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标准还有如下描述:进入VOCs燃烧(焚烧、热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要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正常工况下RTO燃烧温度不得低于800℃;

——正常工况下RTO停留时间不得低于0.75s。


这个和前段时间生态环境部回复的内容类似:生态环境部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如下:


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


2019-12-05


来信:


为响应国家环保减排号召,在造粒复合车间增设了挤出废气收集治理装置。处理工艺为RTO(蓄热氧化),根据RTO安全设计规范,VOCs进气浓度需控制在爆炸下限25%。所以需要对高浓度废气进行稀释,导致进口氧浓度和出口氧浓度都很高。如果按照《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基准氧进行折算,出口浓度的折算倍数非常高,约20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我们认为3%的基准氧要求在RTO这种工艺不适用,请问是否可以依据《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10.3.3条款,RTO设备出口按照实测浓度进行达标判定。


回复:


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特此函复。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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