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印发《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文章导读
9月1日,根据《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河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在选址及入炉废物、技术、运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方面进行详细要求。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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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根据《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河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在选址及入炉废物、技术、运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方面进行要求:
选址及入炉废物要求:
1、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规划及行业规范,并符合当地的三线一单划定、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及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
2、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驻居民区、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防护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3、下列废物可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a)满足GB 18485要求的废物;
b)在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身产生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
技术要求:
1、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露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运输廊道宜采取封闭措施。
2、生活垃圾运输车卸料、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焚烧炉停炉后,恶臭气体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GB 14554要求后达标排放。
3、生活垃圾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率应满足GB 18485要求。
4、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气筒宜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满足GB 18485的规定要求。
运行要求:
1、焚烧炉在启炉、停炉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工况控制应满足GB 18485的规定。焚烧炉每年启炉、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h。
2、其他运行要求应符合GB 18485、HJ 1039等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详情如下: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联系人:刘小荧 张志华
联系电话:0371-66309082 15137137005
邮箱:hi-office@163.com
附件:
1. 河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doc
2. 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3. 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2022年9月1日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及入炉废物要求、技术要求、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铬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定)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定)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6 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HJ 973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103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
DB41/T 1344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活垃圾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焚烧炉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烟气净化系统
烟气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备和设施组成的系统。
3.4烟气停留时间
焚烧垃圾产生的烟气处于炉膛主控温度区(≥850℃)持续的时间。
3.5二噁英类
指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呋喃(PCDFS)的总称。
3.6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3.7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4 选址及入炉废物要求
4.1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卫生规划及行业规范,并符合当地的三线一单划定、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及土壤污染防治等要求。
4.2 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驻居民区、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防护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4.3 下列废物可直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置:
a)满足GB 18485要求的废物;
b)在不影响焚烧炉焚烧工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身产生的渗滤液处理系统污泥和浓缩液。
5 技术要求
5.1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露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运输廊道宜采取封闭措施。
5.2 生活垃圾运输车卸料、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焚烧炉停炉后,恶臭气体应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GB 14554要求后达标排放。
5.3 生活垃圾焚烧炉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率应满足GB 18485要求。
5.4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的排气筒宜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烟囱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满足GB 18485的规定要求。
6 运行要求
6.1 焚烧炉在启炉、停炉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工况控制应满足GB 18485的规定。焚烧炉每年启炉、停炉、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h。
6.2 其他运行要求应符合GB 18485、HJ 1039等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7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1.1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按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该排放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7.1.2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基准氧含量按11%核算。
式中: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质量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³);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³);
——基准氧含量,%;
——实测的氧含量,%。
7.1.3 生活垃圾焚烧厂恶臭污染控制应符合GB 14554、GB 18485要求。
7.1.4 生活垃圾焚烧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执行GB 16297要求。
8 污染物监测要求
8.1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HJ 819、《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和有关法律,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8.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孔、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8.3 对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烟气中二噁英监测的采样按照HJ 77.2、HJ 916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监测采样按照GB /T 16157、HJ/T 397、HJ 75等有关规定执行。
8.4 生活垃圾焚烧厂对焚烧炉烟气中氨、重金属类污染物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用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8.5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按HJ 75、HJ 76、DB41/T 1327、DB41/T 1344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烟气在线监测指标至少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氯化氢等。
8.6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3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9 实施与监督
9.1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9.2 生活垃圾焚烧厂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3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24小时日均值浓度超过本文件规定的排放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自动监测时,一个自然日内,在正常运行期间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 24 小时均值限值时,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HJ212 执行。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9.4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基于相同基准氧含量折算)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文件相应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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