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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苯系物、臭气、颗粒物”等4项国家标准,明年起实施

文章导读

日前,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等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四项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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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等4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四项标准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和苯乙烯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1.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2mg/m³~0.6mg/m³,测定下限为0.8mg/m³~2.4mg/m³。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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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HJ 1262-202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臭气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中臭气的测定。

本标准测定方法是嗅觉器官测定法,不受臭气物质种类、种类数目、浓度范围及所含成分浓度比例的限制。

警告:标准臭液试剂具有强挥发性和刺激性气味,试剂配制过程应在通风橱内进行,避免造成臭气污染;标准臭液配制和臭气样品采集时应按要求佩戴防护器具,避免吸入呼吸道或接触皮肤和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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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1263-202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大流量或中流量采样器进行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同时适用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的手工测定。

当使用大流量采样器和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1512m³时,方法检出限为7μg/m³。

当使用中流量采样器和十万分之一天平,采样体积为144m³时,方法检出限为7μ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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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遥感细颗粒物(PM2.5)监测技术指南》(HJ 1264-202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的方法、结果验证、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区域卫星遥感细颗粒物监测工作,作为地面监测手段的补充,用于掌握大范围细颗粒物空间分布规律及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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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刘彤    统筹 | 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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