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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村附近空气污染指数急剧升高,物料露天存放被罚

文章导读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十批7起优化执法方式领域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济南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案、梁山某制造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中收集处理案、莒县某建材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来源:山东环境 


● RTO实际运行温度等均不符要求······市局通报三起涉VOCs违法典型案例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十批7起优化执法方式领域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济南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案、梁山某制造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中收集处理案、莒县某建材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予处罚案,以下为案例详情:

济南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济南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智慧监管平台、无人机巡飞等非现场执法方式精准发现问题。2022年6月,济南市空气质量智慧监管平台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推送雪野街道办事处某村附近空气污染指数急剧升高的问题,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进行巡查,发现济南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物料堆场存在未覆盖的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堆场内物料全部露天存放,现场未采取任何覆盖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25万元。


三、案件启示


运用智慧监管平台、无人机巡飞精准发现问题,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及时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现非现场执法手段、“技防+人防”的有效结合,提升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依法、精准、科学管理水平。

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案



一、基本案情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充分发挥第三方辅助执法作用,2022年5月,聘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团队走航发现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附近臭气浓度出现高值点。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会同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厂区异味明显。经进一步排查发现,企业在装卸原料过程中未将生产车间门窗关闭,导致部分恶臭气体外逸。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125万元。


三、案件启示


利用走航车、PID、FID等高科技设备,能够及时查找污染源、精准锁定违法企业,为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力支撑。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持续对监管薄弱环节不定期开展走航监测,有利于对违法企业形成有效震慑,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梁山某制造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中收集处理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梁山某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喷涂环节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在厂区发现有一辆挂车车身鲜亮、车身漆面粘手。经调阅视频监控发现挂车未进入烘干房进行烘干,经进一步调查,确认喷漆工人擅自将刚喷涂完毕的车辆直接放置在厂区露天晾晒。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9万元。


三、案件启示


日常执法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落实现场检查计划,切实转变了执法方式,对企业实现“无事不扰”,更好地统筹执法资源,实现了执法效能的提高。

莒县某建材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予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7日,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使用日照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查看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时,发现莒县某建材厂9月26日外排废气颗粒物日均值浓度超标0.04倍,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在9月26日发生颗粒物浓度超标后,立即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对除尘设施维护保养等应急措施,降低了污染物排放。9月27日,该企业外排废气颗粒物日均值已达标。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不予处罚,并向该企业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案件启示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既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技术手段,精准快速锁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效能,又充分考虑企业违法的实际情况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由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转变,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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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刘彤    统筹 | 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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