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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美、日、韩以及欧洲的恶臭治理发展史
文章导读
在世界各国范畴内,对于恶臭问题的投诉可谓时有发生。例如我们的邻国日本在环境投诉范畴内,恶臭的投诉量仅次于噪声,位居第二。又例如发达国家澳大利亚和美国,两国民众对于空气污染的投诉内,有将近90%及50%是相关于恶臭问题的。由此可见,恶臭排放问题会是一个世界范畴内的疑难杂症。美国
(1)美国各州的工农业侧重发展方向不尽相同,因此大气环境中所含的恶臭物质也各有不同,分别设有不同的限值规定,例如康涅狄格州对硫化氢和甲硫醇排放标准作有专门的限值,而内布拉斯加州则对总还原硫作有限值规定等。(2)对于无组织源排放恶臭气体的限制标准,美国普遍采用八级分级制的臭气强度判定法。根据现场臭气浓度,结合韦伯-费希纳公式将“浓度”这一物理量与居民的“心理感觉”联系起来,科学地判断出当地的恶臭强度(美国的臭气排放感官限值单位“D/T”);而有组织源排放限制标准中主要针对特定恶臭物质的浓度进行限制,加州政府在2019年对当地企业排出的几种恶臭物质做出限值规定。
欧洲
(2)荷兰国内畜牧业发达,大量的猪牛羊及其排泄物等散发的恶臭气味大大降低了牧场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质量,因此荷兰政府在1970年颁布了欧洲第一个国家层面上气味影响管理法规,要求根据畜牧场的产量决定厂区与住宅区的最小距离。上世纪末,为更好地分类管控恶臭污染,荷兰重新出台了《荷兰排放指南》(NEG),恶臭气体阈值采用了欧盟标准 EN 13725:2003;2016年荷兰政府把NEG中标准限值部分和气体信息部分又进一步拓展为两部独立的法规:《环境相关活动行政规范》和《工业排放信息法令》。
日本
日本是较早开展恶臭污染研究的国家之一,1971年日本制定了《恶臭防止法》,并于1972年6月正式实施,经过30年的不断修订和完善,现行的《恶臭防止法》于2000年最终修订完成。日本《恶臭防止法》指标体系包括厂界浓度限值、排气筒和排水口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控制项目包括22种恶臭污染物浓度和臭气指数(10倍的臭气浓度对数值)。恶臭污染物种类比我国GB14554-93多15种,分别为乙醛、丙醛、丁醛、异丁醛、戊醛、异戊醛、异丁醇、乙酸乙酯、甲基异丁基酮、甲苯、二甲苯、丙酸、丁酸、戊酸、异戊酸,但没有二硫化碳。
韩国
注:主要素材摘录自《恶臭污染物现场嗅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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