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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监测一次性采样监测结果作为执法依据的探讨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清合 Author 林广清

文章导读

废气监测中一次性采样监测结果作为执法依据是否可靠,有人说一定要用小时均值报出结果进行评价,有的人说可以用任何一次性采样监测结果可以判定。带着疑问,作者对废气监测方面进行了一翻研究。


▲来源:清合        作者:林广清


● 固定废气排放源监测工作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关于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你了解多少?


*本文已获授权

来源:清合(ID:txlread)

作者:林广清

引言



关于废水取样的问题,目前看,除了在2007年前出台《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有关方法问题的解释》(公告 2007年第16号)尚有效的标准,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医疗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上都适用于现场即时采样作为执法依据的情形,即为一次性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那么,对于废气采样监测方面呢?有人说一定要用小时均值报出结果进行评价,有的人说可以用任何一次性采样监测结果可以判定。带着疑问,笔者对废气监测方面进行了一翻研究。

一、什么时候需要一次性采样监测结果作为执法依据



监测者可能时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现场进行废气方面的监测采样时,企业生产工况变化很大,废气排放不规则,甚至有一些企业进行应急减产或停产,使废气连续采样难度很大,没办法按规范进行一个小时的采样,只能采集到一组或两组5分钟数据。


比如,笔者曾经监测过一个锅炉的燃烧烟气,碰到过棘手情况:起初监测状况非常正常,大约进行十多分钟后,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为之,锅炉突然停了下来。


那么这种情况测出来的数据,要么就是完成不了一小时的监测而不能出具小时均值,要么就是一小时里面的几组数据呈极不规则状况,剔除离群数据后,也出不了报告,或者是根本就只有一组测量值。


也就是说,这一次的采样,可能只有一个5分钟的数据是有效的。这时候,需要我们用即时采样的一次值来作为监管依据了。

二、锅炉标准中对于一次性采样监测结果作为执法依据的阐述



第一步,我们查阅《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其中6.2条款规定了可以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是否超标的依据。即就是一次性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如下:



第二步,查阅《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该规范是废气监测方面的公用技术规范,里面有以小时平均值出具报告的要求。如下:



我们也注意到里面的字眼: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第三步,查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57),其中8.5.3规定,取连续5-10分钟作为一次测量值,但没有采样一小时的规定。当然,每一个测量值要有5个有效的分钟数据。如下:



再查阅《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也查到了和二氧化硫测试同理的规定。由于大家都是HJ类的标准,上述(HJ/T57)和(HJ 693-2014)等应该可以理解为“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中的“相关标准”。


另外,笔者还发现,除了气态污染物适用于一次性测定值可以判断是否达标的情形,颗粒物等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需要以小时平均值作为最终测定结果报出。

三、挥发性有机物一次性测定值方面的规定



不管是2015年出台的31570石油化工类排放标准系列,还是以37822为基础的挥发性有机物系列排放标准,都有现场即时采样测定结果判定达标与否作为执法依据的规定。


涉及到废气方面的主要是控制厂区内车间外的NMHC浓度,其中就有一次浓度值可以适用达标判断的规定内容。但还规定: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因为目前还没有便携式仪器监测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技术规范出台,因此这一款规定只能作为一个前瞻标准条款来看。


(曾经有一个笑话,省里检查各地自主验收时,专家们指出自主验收没有厂区内车间外的NMHC一次值,属于严重缺项问题。后话就不说了...)


四、一次性测值作为执法依据的法规依据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等标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有关方法问题的解释》(公告 2007年第16号)、《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2017)1642号)、《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都规定了现场即时采样可以作为判别是否超标的依据。


按照(环办政法(2017)1642号),“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 ,(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则明确:“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该样品的采集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这是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的释义,并且明确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比如,按(HJ 693-2014)规定的方法,连续5-10分钟采样监测的一次测量值,且具备5个有效的分钟数据,这个数据是有效的,则可以作为判断达标与否的依据。

结语



1.相比于废水采样监测,废气监测显得技术难度更大,既要登高涉险飞檐走壁,又要操作规范。一次性采样监测数据的合理使用,能够有效支撑执法和管理监督工作,对规避监管非法排污更具震慑力。


2.目前看来,锅炉废气中气态污染物具备使用一次测量值进行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但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应该以小时平均值报告监测结果,碰到特殊情况可以用一次性采样监测的一次测量值。而且,每一个测量值要有5个有效的分钟数据。


3.颗粒物、一般的工艺废气污染物基本上都是以小时平均值作为判定达标,挥发性有机物明确规定要以一小时连续测定值或等间距测值出具报告。


4.挥发性有机物控制体系中,厂区内车间外NMHC一次测定值可以判断是否超标,但尚未有监测技术规范出台,目前没法开展。


*本文转载自“清合”(ID:txlread)清合,一个以环保的眼光看世界的青年联合平台,欢迎有兴趣的朋友投稿或关注。


本文编辑:焱焱

统筹: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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