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处理设施(喷淋洗涤+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市局通报涉气违法案例
6月26日-28日夜间,扬州市环境执法局组织全市执法机构开展夜查大比武行动。3天来,扬州市执法机构共计出动349人次,检查点位121个,发现问题70个,对其中41个一般问题已责令整改,29个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6月26日-28日夜间,扬州市环境执法局组织全市执法机构开展夜查大比武行动。3天来,扬州市执法机构共计出动349人次,检查点位121个,发现问题70个,对其中41个一般问题已责令整改,29个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一
宝应县某车辆配件厂涉嫌违法开展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生产活动案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厂进行立案查处。
三、启示分析
2023年6月13日,我局给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发了提醒函,提醒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厂虽然安装使用了水喷淋加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但对厂内员工宣传教育不到位,员工环保意识不强,擅自打开门窗,使车间处于未密闭状态。本次案件的办理,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规范收集、处理起到较好示范作用,也让周边企业得到了警示。
案例二
宝应某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开展产生有机废气生产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6日夜间,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杨**(10100015150),薛*(10100015338)在该公司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电缆料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造粒生产线正在运行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直接高空排放,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行为,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三、启示分析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仅设置一个集气罩,既无吸风设备也无废气处理设施,企业存在侥幸思想在夜间生产。本次案件的办理,对企业树立依法生产的意识起到较好示范效果,对周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同时提高了周边大气治理成效。
案例三
宝应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开展产生有机废气生产活动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6月28日接到“宝应县氾水镇创业园VOCs高值点”的问题后,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杨*(10100015355),顾**(10100015393)立即前往该公司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聚酰亚胺薄膜的制造,年产量为 500t。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流延成膜、亚胺化工序正在生产,车间门窗未关闭;在检查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时,发现第一道水喷淋塔未按规定使用,循环水箱内残留有少量液体,喷淋塔未见有液体喷淋。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扬州市宝应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三、启示分析
通过非现场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地提高了执法的精准性,提高执法效能,有利于快速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本次违法的行为的查处,也给园区内其他企业树立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企业在抓生产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环保设施的检查和运维,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既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重视环境影响。
案例四
宝应县曹甸镇某企业涉嫌违法开展产生VOCs废气生产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在曹甸镇进行夜间检查时,发现有一家企业车间灯亮,可能正在生产,随即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注塑车间大门敞开,车间内7台注塑机正在生产。该企业注塑成型工序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收集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但现场检查时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风机未运行。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上述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三、启示分析
环保夜查不是走形式、走过场,是真刀真枪查问题、办实事。有部分企业日常环保工作做得较好,但夜间生产就较为疏忽。此次夜查,既是对企业的夜间环境管理问题的一次临时检查,对较轻的行为要求整改,对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也是对整个涉及夜间生产企业的一次提醒,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拧紧“环保阀”。
案例一
邗江某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予以处罚;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款予以处罚。2023年6月27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改字[2023]05-102号、扬环改字[2023]05-106号), 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三、启示分析
该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主要特点是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较大,该公司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作业时未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对该类型的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应查尽查,绝不姑息迁就。
案例二
邗江区某纸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例三
邗江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例四
生态科技新城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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