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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监测值低于检出限时,如何核算总量?

文章导读

日前,有网友对在项目验收期间,未检出的废气污染因子是否计入总量计算提出了疑问,对此,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做出回应。


▲来源:VOCs前沿


● VOCs废气排放采样口应如何设置?现场条件不满足怎么办● 检测数据失实!一企被罚


问题:2023年5月贵厅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下“根据国家《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企业填报环境统计年报时选择通过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应填报《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基112表),在该表填报说明中,无未检出污染物的核算方式。因此,废气监测报告中未检出的污染物可不纳入监测法核算中”。


但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那么请问目前广东省项目验收期间未检出的废气污染因子还是不计入总量计算嘛?

  

回复:您好,相关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文件并没有对“未检出”监测结果的统计形式作出规定。对于被确定污染源特殊污染物的监测因子虽然没有定性检出,但不能说没有(不含有),检出限高低也与监测方法的选择密切相关。


因此,建议在选择足够低检出限监测方法的前提下(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参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低于检出限浓度监测结果以1/2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总量统计。



本文编辑:汪茵

统筹: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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