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时报】专访董希淼:“非接触银行”体系构建
第四期
“非接触银行”:体系构建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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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金融时报》专访详细内容
——《“非接触银行”体系构建》
《金融时报》记者:请您简单介绍一下,“非接触银行”的概念由何而来,具体内涵又是什么?
董希淼: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国金融和科技从业者对“非接触银行”展开热烈讨论。实际上,银行非接触服务伴随着信息科技和现代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兴起。1989年,全球第一家全功能直销银行First Direct诞生于英国,最初依靠电话提供银行服务。1995年,全球第一家互联网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在美国成立。
2018年,布莱特·金(Brett King)在其《银行4.0》中大胆预测,银行服务无处不在,但不是在银行网点。上述著作虽未直接提出“非接触”概念,但从时间和影响力来看,布莱特·金可以被视为“非接触银行”理念的开创者。
今年2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和保险业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提供安全便捷的“在家”金融服务。这是金融监管部门首次提及“非接触式服务”。综合目前业界讨论,可以说,基于互联网、手机应用程序、客户服务电话等载体提供银行服务的服务模式,称之为“非接触银行”。“非接触”强调通过非物理接触方式提供服务,而不是没有与银行发生任何接触。事实上,在“非接触银行”模式下,银行与客户仍将可能进行大量沟通,接触并非凭空消失而是形态转变,突出表现在以“屏对屏”(Screen to screen)取代“面对面”(Face to face)。
《金融时报》记者:疫情期间,不少银行密集推行和扩大“非接触银行”服务,较好地满足了疫情防控和客户服务的双重需要。您认为,这些“非接触银行”实践,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董希淼:总的来看,疫情防控期间的“非接触银行”服务,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支付结算方面,疫情防控对资金汇划、结算提出更高要求。部分银行优化基于II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结算服务和功能。
二是产品服务方面,依托较为成熟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疫情期间各类金融产品供给与销售受到影响较小。
三是信贷供给方面,银行通过专项额度、绿色通道、优惠利率等措施服务疫情防控,科技手段运用让客户足不出户即可合法合规完成贷款业务。
四是远程支持方面,多家银行通过视频会议等形式开展工作,部分银行构建移动办公环境,如武汉众邦银行利用自身云计算能力搭建出全员远程办公环境,保障部门、网点高效运转,融资、汇兑渠道通畅。
《金融时报》记者:未来,银行业该如何构建“非接触银行”体系?
董希淼:3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强调,把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培育壮大起来。“非接触银行”服务,就是一种升级金融消费。具体而言,我国银行业可以尝试构建“3+3+3”的“非接触银行”服务体系。
第一,从三个层面构建服务框架。一是在业务层,构建包括零售业务、批发业务等在内的全面“非接触”服务,未来的重点是推动批发业务加快“非接触”化。二是在运营层,构建分布式的核心业务系统和架构,提升底层支撑和延展能力;构建智能化的全面风险管理系统,实时防控新服务模式的衍生风险;提升内部远程协同办公能力,在“非接触”状态下形成对系统和业务的无缝隙保障。三是在平台层,践行“开放银行”理念,内建系统,外接流量,融入场景,加强合作,构建集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为一体的“非接触”服务生态系统。
第二,加快三项新技术深度应用。“非接触银行”与金融科技(FinTech)密切相关但有所区别,前者是一种服务理念及模式,后者是指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下一步,在5G时代到来的背景下,应重点深化区块链、物联网和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三项技术应用。
第三,探索三种新的业务方式。目前,银行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服务方式相对成熟,在“非接触”服务中发挥主要作用。下一步,应加大创新力度,在智能客服、“家居银行”、供应链金融等领域进行更多探索。
《金融时报》记者:您认为,从金融管理部门角度而言,未来应如何促进“非接触银行”体系的构建?
董希淼:此次疫情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公众观念和行为,“排斥聚集”或将持续较长时间。政府尤其是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第一,开展“远程开户”试点工作。完善互联网客户多元化身份认证体系,解决I类银行结算账户远程开户问题。2015年5月,央行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柜台开户为主,远程开户为辅”原则。可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选择部分中小银行开展试点,允许在线上开立I类账户,并辅以视频远程验证。如果可靠性和安全性得到验证,再逐步推广到其他银行。
第二,推广互联网银行、网络贷款模式。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在线贷款投放,提高首贷率、续贷率。制定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正式明确互联网贷款的地位和定位,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提供政策依据,从根本上保障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发展。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吸收和反映最新业务实践成果。对联合贷款等业务不搞“一刀切”,实施差异化监管,区别对待金融机构和无资质平台、互联网银行和其他银行。
第三,加快建设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打破各政府部门“信息孤岛”,整合市场监管、税务、海关、民政等部门信息,推动互联网公司开放数据,抓紧搭建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直接提供给银行使用,破解银行与企业、个人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区域性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平台,选择合适的方式对接全国性平台。同时,发挥征信机构如百行征信的作用,探索推出民营和小微企业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