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起案例曝光!最高的重罚111.9万元!
为深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安全守底行动,强化《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打非治违”的震慑作用,现将10起入选2024年3月的“打非治违”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以案为鉴、以案释法,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筑牢安全底线。
案例一: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矿业分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0日,郴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矿业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3233运道掘进工作面斗口的洒水喷淋系统未接水管;运道掘进工作面局部锚索钢带支护段巷道变形严重,未及时修理;32采区回风巷压风自救装置一个出风口堵塞、无风;主井装载硐室进行电氧焊作业,现场无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32采区皮带运输机堆煤保护和皮带防打滑保护安装在溜煤斗口两边,保护装置失效等违法行为。其中“主井装载硐室进行电氧焊作业,现场无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32采区皮带运输机堆煤保护和皮带防打滑保护安装在溜煤斗口两边,保护装置失效”的违法行为,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情况】
该矿业分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郴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7天,处108.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总经理尹某文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湖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矿业分公司作为省属国有企业,理应带头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高标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但该公司在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仍然组织生产,没有汲取2020年9月重庆松藻煤矿发生的一起因皮带燃烧致16人死亡的重大事故、2023年9月贵州省盘州市山脚树煤矿发生一起运输胶带着火引发的16人死亡的事故等惨痛教训。执法人员深入矿井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均予以行政处罚,有力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起到“查事警人、以事警人”的效果。本案的查处,排除了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对企业起到了警醒震慑作用。
案例二:朱某兴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8日,株洲市芦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华佳商行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查获一面包车上装有烟花爆竹58箱,且有一人正在卸烟花爆竹。经查,面包车及车内烟花爆竹系朱某兴所有。朱某兴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自2021年以来,先后从醴陵某鞭炮厂、醴陵某出口花炮厂和李某谋等处购买价值88.309万元烟花爆竹进行转卖销售,至案件查获之日,朱某兴在芦淞区辖区范围内销售金额46万余元,其他烟花爆竹以流动方式销往其他地区。
【处理情况】
朱某兴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3年12月25日,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相关材料和证据移送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2023年12月26日,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对朱某兴以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2024年3月8日,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结束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芦淞区应急管理局对醴陵某鞭炮厂、醴陵某出口花炮厂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程序移送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本案跨度时间长,调查取证难度大,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非法交易行径进行锁定,及时有效固定证据链。同时,本案的严厉处罚,起到了“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三:姚某缘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新能源动力液)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4年2月29日,吉首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市场监管局对中管某新能源服务中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1人正在给一车辆加注危险化学品(新能源动力液),现场还有3桶新能源动力液,以及新能源动力液包装箱及空桶65个。经查,中管某新能源服务中心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姚某缘。抽样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动力液成分为甲醇、汽油、醇基燃料等多种危险化学品混合物,闪点(闭口)小于 40℃。姚某缘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10月以来,多次从中管某新能源(山东)有限公司接收动力液38080升进行销售营利,至查获之日,已非法加注危险化学品(新能源动力液)255次,销售34230升,销售金额20.54万元,非法所得0.38万元。
【处理情况】
姚某缘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新能源动力液存于修车行的车间以及办公室,作业点人员相对密集,空间相对密闭,且现场有动火作业项目,经营储存点同一栋建筑物上方及下方有居民居住、生活,具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3月13日,吉首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有关资料和证据移交吉首市公安局。3月15日,吉首市公安局对姚某缘非法经营储存多种危险化学品混合物(甲醇、汽油、醇基燃料)案立案侦查。3月27日,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结束,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吉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典型意义】
新能源动力液是传统汽车燃料的替代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火灾、燃爆、中毒等事故。本案涉案人员心存侥幸,采取授权经营、分装销售的模式变相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具有一定隐蔽性。执法人员及时勘验、调查询问、抽样送检锁定证据,以行刑衔接方式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1个月内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实现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的无缝衔接。
案例四:许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3年10月18日,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乌山街道喻家坡社区附近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一台小汽车在后备箱内和后排座椅放置12个装有汽油的铁质油桶及经营记账本一本、相关笔记7张、“出库单”一本、“送货单”汽油经营票据一本。经查,小车及车上的油桶等系许某所有。许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2023年10月起,以电话联系、凭信用购买方式,先后从一龚姓商贩中购买危险化学品(汽油)8200升,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用户后,用车辆流动销售营利。至查获日,已销售危险化学品(汽油)7880升,销售金额57795元。
【处理情况】
许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2023年12月18日,望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汽油),没收违法所得57795元,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8万元奖励。
【典型意义】
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或爆炸概率高、危害大。本案涉案人员心存侥幸,在未经许可、无任何安全设施和防范的条件下非法经营汽油,且以流动的方式进行销售,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抽样送检等锁定证据,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有力打击了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行为,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五:湖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8日,湘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湖南某化工有限公司(湘乡市辖区内)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将1号氟化铝生产线改为有水氢氟酸生产线,且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投入生产。
【处理情况】
湖南某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四)项规定,湘乡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公司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赖某春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氢氟酸因其反应物料具有燃爆危险性,生产过程中伴有强腐蚀性、剧毒物质,容易因泄漏、操作不当、误接触以及其他意外而造成危险,国家将氟化工艺列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工类别,规定对生产、储存此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线应当进行严格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生产。本案执法人员认真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对企业予以严厉处罚,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防范了事故发生,警示教育了涉案企业,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案例六:衡阳某连轧管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8日,衡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衡阳某连轧管有限公司炼钢厂进行安全核查,发现该公司炼钢厂新建1#、2#LF 炉未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对承包单位(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炼钢车间厂房内铁水罐轨道运输线附近存在积水;烘烤炉煤气管道未设置与熄火检测连锁的快速切断阀;铁水罐轨道运输线横穿厂区主马路,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LF炉操作控制室安全逃生门被文件柜堵塞;未督促外包企业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7项违法行为。其中“未对承包单位(湖南涟钢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炼钢车间厂房内铁水罐轨道运输线附近存在积水”的违法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情况】
衡阳某连轧管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炼钢厂车间厂房内铁水罐轨道运输线附近存在积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衡阳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对公司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王某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辉处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在工贸行业领域较为普遍。衡阳某连轧管有限公司作为省属国有企业,理应带头遵守《安全生产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作表率,但该公司没有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以包代管,当“甩手掌柜”。本案的查处,起到了“查处一例、震慑一域”的作用。
案例七:湖南某铅锌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日,桂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湖南某铅锌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地面变电所(10KV)的高压馈出线上未安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未对井下全部接地网和总接地网电阻进行测定,未对井下电气设备自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475m南平巷探矿施钻作业处为盲巷,作业地点通风采用空气压缩机送风;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要求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湖南某铅锌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桂阳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处7.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关乎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每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都来源于血的教训。《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置了严厉的处罚。一直以来,矿山安全设备隐患隐蔽,不易被发现,导致频频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如,2023年6月,山西吕梁中煤集团华润联盛黄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因疏于空驾乘人安全装置的管理发生一起死亡3人、重伤1人、轻伤15人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给企业及执法监管敲响了警钟。本案的查处,有效警示企业强化安全设备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严禁矿山安全设备带病运行,防范因安全设备故障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八:洪江市硖洲某加油站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7日,洪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硖洲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调阅加油站2017年12月改、扩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油罐储存设施设计为卧式埋地油罐3个(50m³柴油罐1个,30m³汽油罐2个)。现场通过对加油站液位监控仪实测,发现3个油罐容积均为50m³,油罐直径均为2.8m,比对加油站2023年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显示为50m³柴油罐1个,50m³汽油罐2个。
【处理情况】
洪江市硖洲某加油站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洪江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对该加油站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杨某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故意隐瞒隐蔽工程在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建设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企业对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认识不足,随意扩大油罐容积,将加油站由三级站升格为二级站,造成油罐与油罐之间、油罐与站房之间安全距离严重不足,增加了安全风险系数,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隐蔽工程的批小建大的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强、难以发现等特点,本案的查处不仅体现了执法人员较强的专业技能、较高的执法水准和扎实的办案精神,还警示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了安全风险。
案例九:怀化市某油脂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应急部门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怀化市鹤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怀化某油脂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厂房中部的浸出车间区域北侧8米处新增浸出工艺所使用的植物油抽提溶剂(3-甲基戊烷)储罐3个,其中正在使用的储罐2个(40m³储罐装有溶剂约28吨;25m³储罐装有溶剂约10吨),备用储罐1个(30m³空罐)。经查,2023年11月,为了增加生产能力,该公司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的情况下,擅自新建3-甲基戊烷储罐3个。
【处理情况】
怀化市某油脂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鹤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公司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焕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3-甲基戊烷是一种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液体,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用于有机合成和作溶剂,其蒸汽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易燃烧爆炸,且在燃烧过程中产生有毒的一氧化碳气体。涉案企业在新增的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心存侥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本案的查处,不仅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还警示教育涉案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生产经营,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案例十:益阳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船用燃料油)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3年11月2日,益阳市资阳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该区茈湖口镇派出所对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现场查获一油罐车正准备向资城水上加油站销售危险化学品(船用燃料油,尚未形成交易),油罐车内储存危险化学品(船用燃料油)28.56吨。经查,油罐车及船用燃料油系益阳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抽样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为危险化学品,其闪点为6℃。益阳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3年9月17日,该公司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办理延期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危险化学品(船用燃料油)。
【处理情况】
益阳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2023年12月26日,益阳市资阳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处1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益阳市某能源公司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3月6日,沅江市人民法院认定,资阳区应急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益阳市某能源公司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资阳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4年3月27日,资阳区应急管理局重新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向阳能源公司享有申请听证权利。在法定规定的时限内,益阳市某能源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4月8日,资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处1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资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典型意义】
益阳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理应受到依法查处,且公司生产车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生产设备落后,需责令整改。本案执法人员初期执法工作不严谨,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时未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听证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发行政诉讼,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执法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才有了最终结果。本案既教育了执法人员要提升自身法律意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公正严明执法;同时也提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未依法行政时,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律并不维护其违法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违法行为依然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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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
编辑: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宣传教育处、信息调度中心
一审:颜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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