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车的“爱狗人士”爱自己吗?
整件事情,还是离不开一个“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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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狗人士”又惹事了。
根据媒体报道,11月19日下午,动物保护志愿者在廊坊一高速路收费站,发现一辆装满狗的大货车。志愿者怀疑大货车贩狗,于是冒险驾车拦截大货车,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志愿者的车被撞出10余米,车内3名志愿者受伤。
看似“舍身取义”的壮举,非但没有得到舆论的同情,反而引来一片骂声。在新浪关于“高速拦车救狗该问罪吗?”的调查中,89.9%的网友表示“反对拦车,不应危及人身安全”,83.8%的网友认为“志愿者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这些志愿者的爱心和初衷是好的,但他们贸然上高速拦车是不合适的。”有匿名的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讲,即便运狗的货车涉嫌违法,但这些动物保护志愿者只有举报权利,而无执法权力。只有获得法律授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比如交警、运管、动物检疫等的执法人员,才有截停货车并进行执法的合法资格。
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那么,既然违法了,要不要处罚呢?周蓬安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支持“问罪”,拥趸不少:“就该案而言,警方首先应该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追究拦截运狗车的那些‘爱狗人士’的刑事责任,他们不但要对此次撞车事件负全责,还应该赔偿运狗车主的‘撞车’损失。如果执法机关认定运狗车主的‘运狗’行为有违法行为,应按照其它相关条款依法按章处理……只有依法追究参与者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避免惨剧的再次发生,这也是保护‘爱狗人士’生命安全的必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追逐、拦截他人的”行为,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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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片指责之声,“爱狗人士”当然不服。
@萧墨619 掩盖不住自己的气愤:“车上装满品种狗,难道说都是流浪或养殖场的狗狗吗?毫无疑问绝大部分都是偷来的,还有一部分是抓的流浪狗。对于这种非抢即盗的行为国家不应该立法惩治吗?居然还能悠闲的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为非作歹的人应该有路权吗?气愤!”
更有“爱狗人士”指出,事情没有那么简单,现在舆论一边倒的谴责,完全是媒体的误导。
原来,根据@河北高速交警廊坊支队 的官方通报,事情还有另一面——当时货车被交警没收了驾驶证和行驶证,警车引领双方车辆下高速,然而行至下行匝道时,货车并未按照民警喊话驶入匝道,而是加速继续行驶,于是志愿者车辆立刻进行了拦截……
货车要逃跑,我主动拦截,这还不算勇敢?@加拿大的包子 并不认同:“即便逃逸也不应该由他们拦截,自然可以由警察通报前方关卡进行配合。不具备执法权的情况下见义勇为公交车上抓个小偷无可厚非,高速上强行拦车则不可取,若造成严重后果反而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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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与否暂且不论,“爱狗人士”的心态,更是各方讨论的焦点。
“舍命拦车爱狗者,爱的只是他们自己。”张丰在腾讯大家抛出了这个有些惊人的看法:“不合格的养狗人与高速路上违法拦车的志愿者之间,有相同的逻辑:只在乎自己爱与感受,不在乎公共利益。因此,不牵绳的遛狗者,最终发展成为高速公路上的违法者,也是理所当然的。对这些极端爱狗人士,网友的指责往往是他们‘爱狗不爱人’,其实,他们不是‘不爱人’,而是完全不顾公共利益,他们爱的只是自己。中国若有一部《动物保护法》,首先被制裁的,应该是大量不合格的‘爱狗人士’,如果你们都能拴好狗,狗贩子也就没什么机会了。”
对于他人生命的漠视,也被微信公众号“力量时评”提及:“在高速公路上,拦截狗车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如果因此而发生了事故,无辜的车辆和路人就可能成为这些志愿者的殉葬品。狗虽然也是生命,但在任何情况下,人的生命都必须高于一切,为了狗的生命,而不顾人的公共安全,这是一种志愿者的极度自私,当然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极大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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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事件只是多次“高速拦车救狗”的又一次重演。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以来,全国范围内“高速拦车救狗”事件至少发生了五次以上。而每次事件的结果,各有不同。其中,2011年4月15日发生在京哈高速张家湾附近的“拦车救狗”等几次“救狗”行为以与运狗司机签订购买协议结束,而最近发生在陕西的“动保人士高速拦装狗车女车主匕首扎自己”为代表的其他事件则是以动保人士直接将狗带走,未与当事司机签订相关合约结束。
所以,@借来的囡囡 关于“拦车”之后的问题,也是不少人关心之要:“志愿者救下来的狗又送到哪去了?能保证每只狗都被妥善安排么?盲目救援,然后一股脑全扔给福利组织,最终还不是把负担交给社会?建议先有能力建立健全完整的救助体系。”
“有不少证据表明,相当一部分人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利用‘高速拦车救狗’作为契机,以达到个人的经济目的,并且形成了一条以‘救狗’为名的黑色产业链。”似乎在应和着前者的担心,微信公众号“人文经济学会”甚至搬出了一种令人惊讶的新职业——职业救狗人:“这群人最常用的手段是通过‘高速拦车救狗’的行动引起社会关注,进而利用爱狗人士心理呼吁捐款以骗取同情来非法获得资金收入,然而在骗得钱财之后,对‘救下’的狗则疏于管理和育养,导致这些狗最后成批在疾病和饥饿中痛苦的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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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满屏的热议,见怪不怪的@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 显得有些不耐烦:“高速堵运狗车这种事儿,都多少次了?次次吵翻天。要不政府就明确说高速拦车不对,把那帮拦车的挨个都拘了。要不然就拦车合理,救狗有奖,每个拦车的都给戴大红花,牺牲了评烈士。这点破事每次都争论的天昏地暗,有完没完。”
于是有人细思,这样危险行为“没完没了”的背后原因。
“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现行法律无法让志愿者们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这些狗。”各方喧闹之中,法制网一言蔽之:“据了解,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有关反对虐待动物的法案。而我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猫狗之类非野生动物的管理法规,尽管一直在酝酿中,但迟迟未能制定、颁布。”
北方网也看得同样深远:“这件事件的发生也说明中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还不健全,动物的保护主要是一些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的自发行为,对这种自发的保护动物行为也没有法律法规来规范,国家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建立完善的动物保护规范体系。”
所以,整件事情,还是离不开一个“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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