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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一审认定马蓉出轨!然而网友对判决有自己的理解...

2018-02-11 上观新闻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


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


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


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分别在北京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中,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了判定。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处理。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中,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的《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故判决驳回了马蓉的诉讼请求。


期间,王宝强及双方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事件回顾】

2016.8.14

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突发离婚声明。


王宝强声明中指出,马蓉与其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2016.8.15

2016年8月15日,王宝强本人在律师张起淮的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其妻马蓉要求离婚。


王宝强起诉称,其与马蓉于2010年2月10日在河北邢台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其为家庭幸福安定不懈努力,但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与其经纪人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王宝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且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子女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2016.8.16

2016年8月16日,马蓉委托律师到北京朝阳法院立案。


马蓉认为王宝强14日凌晨所发微博侵犯名誉。马蓉在起诉书中称,其与王宝强系夫妻关系,8月14日王宝强在其实名认证个人微博中发布声明。该微博发布后,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基于前述造谣内容,对其进行大肆诋毁、谩骂,甚至连两个年幼的孩子都不放过。马蓉认为上述内容对其构成造谣诋毁,系恶意对其进行人身攻击,王宝强所发布的造谣诽谤言论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并给其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减少因王宝强行为给两个年幼孩子所造成的心理创伤,诉至法院,要求王宝强停止侵权,立即删除2016年8月14日发布的微博,并在其个人微博首页置顶赔礼道歉连续不低于30天。

2016.8.18

2016年10月18日,王宝强诉马某离婚案及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王宝强亲自出席,马蓉方则是委托代理人出席。


朝阳法院对两起案件分别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2017.9.13

2017年9月13日,北京朝阳警方官微“平安朝阳”发布情况通报,确认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于9月1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院认定了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

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不少网友觉得这个判决是公正的


也有人担心宝宝强的财产


女儿的抚养权更让不少网友担心

被法院认定出轨的人

怎么能教好女孩?



看完所有评论

小观发现,有的网友觉得大快人心

有的网友认为女儿不适合给马蓉抚养

竟然还有人脑补出法院的良苦用心

......


小观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本文来源:京法网事(ID:jingfawangshi)、新闻晨报等

微信编辑: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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