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345上海市民服务热线上,有关“第三方财富”理财的投诉不少。有的投诉人连所谓“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都不知道。而有的财富管理公司干脆赤裸裸地威胁投诉人:你就报经侦吧,那你的钱也会被当作罚款,再也要不回来了!记者调查发现,有关财富管理公司事前涉嫌夸大宣传,事后对投资人资金的真实去向应对含混,书面还款承诺沦为“废纸一张”。
“都快两年了,债权本金30万元还是没要到。”说起自己向好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屡次“讨债”的经历,市民金先生向解放日报·上观新闻热线记者坦诉:苦不堪言。据金先生讲,2017年12月, 经“好利”业务员王某再三推荐,并多次承诺公司理财产品有借款人房产做抵押绝对安全,金先生遂作为乙方(受让方/新债权人),与甲方(转让方/原债权人)刘某、丙方(服务商)上海资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展”)、丁方(服务商)“好利”,共同签署了一个四方《债券转让协议》,标的债权金额30万元,年收益率为10.5%,期限12个月。
2017年12月, 金先生签署的四方《债券转让协议》。2018年12月5日期满,但30万元并未返还。金先生找到“好利”,一番交涉后,王某拿出了多本空白协议要金先生分别签名。此时,正巧突发胃痛的金先生以为空白协议是用于取回本金的,就签上了名。签名后,王某说协议内容实际是将30万元续签了一年。事后,金先生发现,王某还在协议的“风险告知”一行内,擅自代金先生书写了“本人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充分了解相应的权利义务,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2017年12月,《债券转让协议》“风险告知”栏内金先生亲笔书写的笔迹(上) 2018年12月,王某假冒金先生私自书写的笔迹(下)。注:签名都是金先生亲笔书写。离开后,金先生越想越不对劲,马上联系王某,可对方手机关机、微信将金先生拉黑。由于次日依然联系不上王某,无比焦虑的金先生约了两位朋友又赶到“好利”,要求立即返还30万元。持续谈了3个多小时,双方又另签了一份《债权再转让协议》,写明“好利”会在2018年12月14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30万元。金先生出示的《债权再转让协议》明确,“好利”会在2018年12月14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30万元。“尽管白纸黑字写着,好利还是以各种理由一再推脱!”今年5月,“好利”负责人叶某又承诺6月底肯定还,而且会将延期数月的违约金打给他。结果仍是一场空欢喜。事后,叶某再次改口说,到9月先还10万元,剩余20万必须重新签一份协议。金先生坚决不同意,叶某表示那就只好再等,30万元至今杳无音讯。在金先生提供的签署日为2018年12月5日的协议中,记者看到丙方服务公司由原先的“资展”转为“上海合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丰”),这两家公司是何关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资展”“合丰”的住所都位于普陀区花溪路199号内,而“好利”的法人、执行董事应某,也身兼“资展”“合丰”两公司的股东、监事。10月14日下午,记者来到北京西路静安中华大厦24楼“好利”办公室,只见玄关背景墙上,“好利财富”与“资展金融”上下排列。据“好利”客户业务负责人虞先生介绍,“好利”拥有私募基金牌照,好几年前还办出了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牌照,“好利”和“资展”两公司都是“合丰”的子公司。金先生的30万元为何迟迟无法到账?并且金先生说,无论是签署哪份协议,自己从来没有与原债权人刘某见过面,刘某真实存在吗?虞先生对此解释,作为平台,“好利”原先的主营业务是吸纳公众资金后,将其放贷给他人,以此赚取利率差价,借贷者则以自有房产抵押。因借贷者违约率超出预期,导致金先生等一些债权人无法按时取回本金。虞先生表示目前被抵押的房产已陆续进入法律流程。公司会加强与客户沟通、及时通报。至于私下代金先生书写知晓风险的王某已于去年离职,而对债权人刘某等,虞自称刚接手,对有关情况并不清楚。
在看了金先生提供的诸多材料后,对于虞先生的解释,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戴国强教授认为,《债券再转让协议》显然基于业务员王某假冒客户,擅自签署风险知晓内容而做出的。“好利”不能因王某离职而逃避应有的责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远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顾问刘春彦持久关注“第三方财富管理”,他认为“好利”并未明确告知金先生30万元的真实去向。是否被用做公司自有资金,去向房产抵押方放贷?原债权人刘某为何一直不出现?其人是否存在?“好利”为何自始至终不予披露其真实信息?这些都不清楚。刘春彦表示不排除其中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无独有偶,市民秦女士日前也向解放日报·上观新闻热线反映,去年三四月间,她在纳泓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泓”)共投资450万元,现逾期半年多了,公司书面承诺的还款期一拖再拖,迄今还有197.5万元尚未到账,全家人心急如焚。据秦女士介绍,去年3月底,经“纳泓”翁经理竭力推荐,再三保证安全,自己投资了据称向“重要客户特定发行”的海佑盛世——御桥中环地产投资I期(新余海宇投资中心)产品300万元,为期1年,年收益率13%。当年4月下旬,秦女士经不住翁某再次热情推荐,又投资了上海舟雄——佳禾纳泓定向融资计划一号产品150万元,期限1年。今年4月底,对方首次还了200万元,并承诺5月再归还一部分;后来又称,“纳泓”隶属于“金涤投资”,要“金涤投资”老总韩某同意才行。由于多次催讨无果,秦女士丈夫到华山路2号与翁某和“金涤投资”老总韩某会面。对方答应7月底前先还50万元,所剩本金、收益于8月31日前全部还清,还提供了附有具体还款金额、日期并盖有海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舟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章的两份《结算计划书》。可结果证明,上述承诺全都是废纸一张。9月3日,韩某再次保证,所剩本金、收益将于9月15日、10月底和11月底分三次结清了结,不过与前几次如出一辙,9月份还款仍是空头支票。
有关企业给秦女士的《结算计划书》上,所承诺的还款期限最晚是8月31日前。
“纳泓”官方网站(http://www.nahongwm.com/about_usNew.html)显示,成立于2014年的“纳泓”隶属于金涤投资。根据金涤企业发展集团(http://www.jd-investment.com/)官网显示的地址,10月14日15时左右,记者来到华山路2号高和大厦6楼的金涤企业发展集团。
纳泓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自我介绍,其隶属于金涤投资。15:45左右,一中年男子气势汹汹来到记者跟前,命令两名保安:把他赶出去!随即头也不回,扬长而去。截至20日,记者也未得到对方任何联系。在现场等候的45分钟内,记者目睹不少自称前来“讨债”的人。每当看到“讨债”客彼此交流时,保安即刻上前制止。
戴国强教授称,《结算计划书》主要用于工程管理,为何不用还款计划书?如此不伦不类,是真的无知?还是装傻充愣,故意混淆概念?刘春彦副教授则认为,两份《结算计划书》显示秦女士的身份分别是投资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从法律上讲,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需要在工商局进行登记。秦女士对此表示,自己没有到市场监管部门做过任何登记,也无登记材料。至于资金的具体投向,她称手头只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融资计划成立公告以及自己的出资确认书。此外,记者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泓”的监事与上海舟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监事、执行董事是同一人,“纳泓”是否涉及自融(利用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为自己或其他关联方进行融资。)?
据上海财经大学青岛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戴国强教授介绍,现阶段对“第三方财富管理”的概念较为模糊,真正合格意义上的“第三方”并不多见。而在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远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顾问刘春彦看来,目前并没有对“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的官方定义。刘春彦表示,国外“第三方财富管理”往往指市场上独立的金融服务机构。其根据客户的具体资产、财务状况、增值需求等,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并以此收费。其本质上是在资产端(如银行、信托、基金等产品)和资金端(个人、机构)之间搭建桥梁。作为中介,客观独立是其基本原则。而其对投资者资产的管理,则承担信义义务,秉承勤勉尽责。目前国内“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因大多数没有资产管理牌照,其业务往往是代销持牌机构的资管产品,有的还违规直销。由于各地金融管理政策不一,也有极少数“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通过收购资产管理牌照,或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将业务拓展到了股权投资、房地产运营甚至不良资产处置。但如此“转身”,就难保不出现“自己卖自家”、“左手卖右手”,因而谈不上“第三方”应有的客观公正独立。记者发现,目前一些“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特别注重外在包装:如有的办公场所特意安置在特别繁华的商业圈、高档写字楼内,有的则强调自身“国资”等特殊背景,还有的动起了“注册资本”的脑筋,以此赢得客户信任。如有的机构“注册资本”达千万乃至亿元级,可与实际缴纳资本并不一致。记者从多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获悉,根据现行规定,以“财富管理、投资咨询、创业投资”等为名的机构,其工商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没有资金门槛,也不涉及实收资本是否到位等审查。而在销售过程中,一些“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会雇佣大量“财富管理师”,将一些并无合法地位的私募基金包装后,向中老年人等金融风险意识淡薄群体推销。其中有的夸大宣传,有的隐瞒投资风险,有的口头承诺保本保息、刚性兑付,甚至“代替客户签字”。事实上,不少投资人、所谓的合伙人等,并不明了自身投资的真实去向、用途,对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也毫不知情。随着经济环境的起伏,一旦资产端收缩,市场缺乏流动性时,投资人往往被迫“踩雷”。不少投资人还向市民服务热线12345投诉,自己拨打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对方表示无法监管,有的投诉人称还找过市金融管理部门,对方并不受理。记者曾将采访到的案例向市金融工作委员会做了书面反映,但对方表示并不在其监管范围。1、是否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营业许可证:包括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经营许可证、保险经营许可证、信托经营许可证。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经营许可证、期货公司经营许可证、公募基金许可证。如此,即使出现投资风险,仍可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2、即便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也非十足安全。备案不等于行政许可,可经常有私募基金将备案混同于经国家许可,自称没有问题。因此,对普通投资人而言,选择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比较安全。而在机构各项义务履行到位后,投资人因自身原因不慎购买,如盲目勾选风评选项、追求测评高风险等级结果、忽视已揭示的风险信息而执意购买等,未能履行对自己事务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投资了风险等级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应由投资者自己对理财损失负责。专家呼吁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先正视风险,再掂量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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