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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版“药神”案宣判了!当事人和电影原型不同的是→

上观新闻 2020-01-24
从国外代购抗癌药向病患销售
结果因涉嫌犯罪并被刑事拘留
电影《我不是药神》热映后


一起发生在上海的案件也引发关注
被称为上海版“药神”案



46岁男子翟一平因为给QQ群、微信群的病友“代购”德国抗癌药物PD-1利尤单抗注射液和E7080仑伐替尼胶囊,去年7月24日,他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


在网上流传的文章里,翟一平被称为“又一个现实版‘药神’”,他的“初衷是可以救病友的命,也能赚点小钱”——然而这也正是这一个“药神”的吊诡之处:与电影中贴钱帮病友们买药的“程勇”不同,翟一平在购药链条中获得了利益,其数量和性质并不简单;与现实中的陆勇也不一样,翟一平虽曾罹患肝癌,但他从未吃过自己分发给病友的药品,且两种药物在德国均系需医生指导使用的处方药。

本案已宣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上观记者今天获悉,本案已于今年10月中旬宣判,被告人翟一平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翟一平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翟一平现正接受社区矫正。

判决书显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翟一平和郭梓洪(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决定由郭利用境外渠道购买OPDIVO、KEYTRUDA、LENVIMA抗癌药品,经国际航班乘务人员私自带入境内交给翟一平,后由被告人翟一平通过QQ、微信等渠道向癌症患者销售。2018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翟一平与郭梓洪共同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共计470余万元。

2018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翟一平的住所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部分进口药品。经鉴定,这些药品均系正规生产药品,且均于2018年7月至9月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中国上市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翟一平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可以适用缓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同时,判决禁止翟一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翟一平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判决书最后写道。


这起案件为何会引发不一样的讨论?
来看上观记者去年的报道


在这起案件中,境遇与电影主人公和原型人物既相似又不同的翟一平无疑比其他两组同案犯罪嫌疑人获得了更高的关注度。


在一些市民看来,很难理解PD-1、E7080这样在国外已经上市并被许多患者认为有效的药物会在国内被认为是“假药”。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文书显示,翟一平这些药物的确“按假药论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样的药物的确是假药。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


从对药物管理的法律沿革来看,我国对“假药”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处罚越来越严格。


1997年《刑法》依照当时的《药品管理法》定义假药,并不包括未经批准或未经检验进口的真药。


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未经批准或检验进口的药被认定为假药。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未经批准或检验进口的药不仅被认定为假药,且只要有销售行为即入刑。

一边是急需用药的患者群体,一边是药物本身的极其特殊性——这一法条在实践中争议不断。在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看来,药品是极其特殊的商品,甚至不同的人种间适应性也不同,需要临床验证,从法律上加强管理力度是有必要的,一旦某一个环节监管不到位,就可能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越是人命关天的事,越要慎之又慎。”


也有不少人建议,可以为这一法条的外延进行规范,比如加入“自救”、“非盈利”等豁免条件。事实上《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已经明确,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无论在电影《我不是药神》、陆勇案还是这一起案件中,网上热议的声音里都有“良心”一词。然而“良心”本身并不稳定:翟一平笃信病友间不会买卖假药,但与他同案并曾与他联系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范某,就是根据朋友圈里的“偏方”,自行购买药粉、淀粉和空白胶囊,搅拌分装后卖给不知情的病友。


“任何事仅仅基于个人良心而非制度保障是不可靠的。”在一些专业人士看来,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就是任何行为都应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违法犯罪就应依法处理,当事人如果情况特殊,则应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救济渠道解决,社会问题更需要多方面协作解决:“翟一平或许如自己所言是一个善人,但谁能保证每一个身处这样环境的人一定是善人?”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原创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王闲乐、简工博、邬林桦
微信编辑: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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