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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感染新冠病毒员工?最高院:不予支持!

上观新闻 2020-08-19
疫情期间
企业可以辞退
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吗?
制假售假又该如何严惩?
……
权威答案来了!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提出十条具体措施。


其中《意见》强调,要准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惩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的行为。

在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方面,《意见》强调,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在保障申请人权利前提下,能够“活封”的,尽量不“死封”,切实减少对困境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企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可以采取第三人保证担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灵活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尽量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早在1月24日,人社部就曾下发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不过,此前有媒体报道
多起新冠患者被辞退的案例

姚女士是湖北人,2019年入职杭州一家食品公司,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春节期间,回老家休年假的姚女士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2月5日治愈出院。

几天后,公司得知姚女士情况后,通过微信告知:因姚女士被确诊过新冠肺炎,不得返岗,公司已决定自2月10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工资及经济赔偿会在2月15日公司工资发放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公司的决定是否合法?姚女士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她又该如何维权?

对于姚女士碰遇的劳动争议问题,《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姚女士虽然曾是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但公司需要尊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不得歧视曾患病的职工,不能以此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除了保障患者的就业权
疫情相关的工伤认定、合同签订、人事仲裁等
相关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小观收集了几个权威问答
↓↓↓

问: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人社部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问: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赔偿金,用于惩罚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如果确因疫情防控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协商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没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不符合承担赔偿金的条件。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签订电子化的劳动合同,或者以电子化方式先行协商合同条款,待复工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通知后不愿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又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问: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答: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

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问:疫情期间,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怎么办?

答:推行“不见面”服务,指导各地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对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

问: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上观新闻 人社部网站 等
微信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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