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法典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即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提交审议。《民法典(草案)》与普通老百姓之间是什么关系?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绮表示,这部法律是一部民商事根本大法,在宪法的基础上,民法典草案对从自然人到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作了系统完整的的法律规定,这部法律的通过,必将在很大程度上激发社会活力,推进民事活动遵循法律的原则下有序且蓬勃开展。一方面,《民法典(草案)》充分体现了对人和人的权利的关注。《民法典(草案)》总则部分,首先强调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同时又特别明确了对胎儿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可见是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延伸到了胎儿。在监护的规定中,强调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权利,比较起以往只能根据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来确定监护人的被动做法,草案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为自己指定心仪的监护人,体现了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同时,草案还明确了临时监护,完善了监护制度。草案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不但从本次疫情发生实际情况看很有必要,因为如果监护人因患病被隔离了,被监护人的缺乏照料状况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托底保障,这也是国家监护的内容之一。之前,对吸毒人员等被控制后,家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顾引发悲剧事件的发生,在这次的国家临时监护规定了明确后,就有望避免了。当然,这种情况也需要邻居及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及时提供监护。《民法典(草案)》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相比较,创新了独立的“人格编”,这是领先于世界的创举,也是草案对个人权利尊重与保护的一个亮点性体现。人格编中除了明确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权为人格权内容外,还明确了人的隐私权也属于人格权。甚至规定了死者的人格权也受法律保护。草案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可言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要求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非常值得点赞的是,草案人格权编还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明确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以防止和直指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出现。这弥补了我国性骚扰立法的不足。我认为人格权编中特别有时代感和现实意义的规定是第六章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草案将个人隐私的内容作了界定,立法明确隐私的范围这是首次。而且以列举的方式,把擅入、窥视、拍摄、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及私密信息都界定为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方式,这在司法实践中将会有很强的实际可操作性。另外,同样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围,除常规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还包含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等,这些人际交流中太多容易暴露的信息,如何去界定传播中的合法与非法性,一定会在现实生活中引发涟漪。《民法典(草案)》的婚姻家庭编,也是弥补了过去只有《婚姻法》没有《家庭法》的立法缺失,同时将《收养法》并入其中。这次规定的婚姻冷静期是以前没有过的,“离婚冷静期”也是个全新的法律规定。草案改变了以前协议离婚情况下,有关部门当场核发离婚证的做法,改为离婚申请后一段时间再核发离婚证书,而且要求双方应当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这也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避免“闪婚”“闪离”,同时也是从保护家庭中其他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考虑。《民法典(草案)》的继承法编,规定的订立遗嘱形式灵活多样。首先,继承法编中,草案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目前的《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对公证遗嘱赋予了绝对优先的法律效力。但是,在现实中,客观情况可能让立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导致无法按照立遗嘱人心愿变更遗嘱。草案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录像、打印等新的遗嘱形式,让立遗嘱人表达遗嘱意愿的方式尽可能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这也是社会民事活动更具活力的体现。除了上述提及的相关编章外,《民法典(草案)》在遗赠抚养人完善规定;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对高空抛物强调物业管理人的管理义务等,都是对个人人身生命及健康权利的维护。民法典作为“万法之母”,一部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律,也是维护人的权利的基本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另一方面,《民法典(草案)》大大激活了社会的活力。在物权编,草案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明确土地承包期间,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是确认了从土地承包权中可以分离出经营权,且可以流转或者市场化,这是土地物权的一个巨大进步,用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法编,草案从善如流地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等特殊规制做出了规定,以立法形式肯定了电子合同未来发展前景。如此,商事活动中,合同双方可以通过便捷的电子合同方式订立,简便了书面合同订立的繁复性。书面合同的订立,通常约定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合同生效,于是甲方签字盖章后要寄往乙方,乙方签字盖章后还要回寄给甲方,否则就会引发合同的效力问题。而电子合同双方的签字都以电子签名的线上方式进行,实现了交易方式的便捷灵活。保理合同是本次民法典草案增加的典型合同,之前从未在合同法中出现,可以说首次被正名。贸易交易中,卖方往往因为买方拖欠应付款而产生很多应收账款,导致运营资金紧张。保理合同的确认,使得债权人可以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取得转让对价,等于收回了被拖欠的应收款,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而保理公司则以受让取得的债权向应付款的买方进行追讨。保理合同的增加,让受拖欠应收款困扰的企业可以摆脱应收账款的拖累,向保理公司灵活融资。保理公司则依据保理合同的约定,能够合法且有保障地从事保理业务,此举优化了营商环境,尤其让中小微企业有了灵活的融资渠道。一部好的法律,应该成为人们的行为方式的引领,符合社会道德观和公序良俗,体现正向社会价值观,《民法典(草案)》真是这些方面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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