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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以强制猥亵侮辱罪批捕,为何现在这项罪名没了?6问李心草坠江死亡案

上观新闻 2021-01-05

备受关注的李心草坠江死亡案今天上午在云南昆明依法公开宣判,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李心草溺亡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
2020年9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秉乾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罗秉乾与任某燊、李心草、李某某昊聚会。罗秉乾在案发当晚多次提议在不同地点连续饮酒。在李心草出现走路摇晃、坐立不稳、情绪不安等一般醉酒状况后,罗秉乾对李心草进行了劝慰和安抚,尽到了一定的照管、帮助义务。李心草在醉酒状态后期的一个多小时内,异常状况不断加剧,陆续出现胡言乱语、乱砸乱打、往自己头上泼水、以头撞桌、用啤酒瓶盖割腕、跨越江边护栏等举动,辨别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罗秉乾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认为这样即可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而且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另查明,因被害人李心草死亡造成其亲属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罗秉乾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对醉酒的被害人李心草实施了一定的照管、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罗秉乾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秉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罗秉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害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部分群众旁听了案件宣判。



一个正值花季年龄的女大学生坠江死亡,让人痛惜,而网上流传的李心草死亡前被人扇耳光、搂抱等视频,更是一度让这起案件疑云重重。四个青年人的一次聚会饮酒最终怎么会变成了一场溺亡悲剧?

六问李心草坠江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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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9日凌晨两点零二分,昆明城区盘龙江江边的公共安全监控视频隐约记录下了江面上泛起的一朵水花,这是18岁的李心草生前所留下的最后一个印迹。


一、李心草溺亡前发生了什么?

昆明市警方介绍,2019年9月7日晚,昆明某公司职员罗秉乾(男,1997年7月出生,云南省开远市人)电话邀约初中校友任某燊(女,1999年10月出生,云南省蒙自市人,时为昆明某大学大二学生)到昆明市区聚会,任某燊称已和同宿舍3名室友约好次日到昆明市区逛街,到时再联系。

9月8日中午,两室友因有事未能前往,任某燊邀约李心草(女,2000年11月出生,云南省师宗县人,任某燊同学、室友)从昆明某大学呈贡校区出发到达昆明市区恒隆广场逛街,于15时42分与罗秉乾、李某某昊(男,1997年3月出生,云南省开远市人,时为云南某大学大四学生,罗秉乾朋友)会合,后步行至金鹰国际购物中心逛街。


8日下午,四人在正义坊一火锅店就餐,未饮酒。饭后,经罗秉乾提议,四人连续到鼎新街一酒吧、江滨西路一酒吧饮酒,共饮用啤酒24瓶。
22点38分四人离开了酒吧,李心草和任某燊提出要赶回学校,他们步行至附近的地铁站购票进站。没想到的是,最后一班地铁就在他们眼前开走了,时间相差了13秒,他们更不会想到的是,这13秒竟会是一次致命的错过。

错过了最后一班地铁之后,李心草等四人决定找个酒吧继续喝酒。
当晚23点03分,他们走进盘龙江边的热度酒吧,坐在了紧挨着门口的座位上,这里距离盘龙江只有十几米的距离。


· 23时03分,四人步行至盘龙江边桃源街“热度酒吧”,罗秉乾点了12瓶大瓶乐堡啤酒并主动请客购买了4杯“B52”调制鸡尾酒共饮近三个小时

记者:这四杯鸡尾酒都是用什么调制的?


酒吧服务员:伏特加、百利甜跟咖啡力娇酒。
记者:这三种酒多少度?
酒吧服务员:度数不清楚,其中只是伏特加度数最高。



在饮酒过程中,李心草逐渐出现醉酒反应,表现出烦躁不安的状态,陆续出现胡言乱语、拍桌子、砸物品等异常举动。


期间,李心草先后五次走出酒吧均被扶回,其中第四次走出酒吧时到盘龙江边欲翻越护栏,被罗秉乾拉回,后同任某燊一起将其带回酒吧。


· 9日凌晨1时40分许,李心草第五次被罗秉乾等人扶回酒吧后,李某某昊提出拨打120送医、向警察求助等建议,罗秉乾未采纳,并对李心草实施俯身贴近、掌掴等行为。



· 凌晨2时0分27秒,李心草第六次起身走出酒吧,李某某昊跟随李心草离开酒吧;

· 2时0分38秒,李心草拦下一辆出租车坐到后排,李某某昊在车外左侧告诉驾驶员其朋友喝多了,让出租车先不要走;


· 2时1分5秒,罗秉乾走出酒吧,向被该出租车堵住的后车驾驶员解释等候一下;

· 2时1分52秒,李心草拉开出租车右后门突然下车,穿过绿化带向盘龙江边跑去,李某某昊、罗秉乾见状先后追赶;

· 2时2分4秒,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后坠江。李某某昊随即呼叫有人落水,罗秉乾和一名市民分别拨打了110报警。

· 2时5分19秒,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令就近的警力出警搜救,同步通知盘龙江沿线派出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搜救,并通知120参与救援。20余名警力、消防队员以及现场群众迅速开展搜救工作,由于天黑、水流较急,未能发现李心草。当晚,盘龙公安分局鼓楼派出所将一同饮酒的罗秉乾、任某燊、李某某昊三人及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询问调查。


· 9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水上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在滇池东码头打捞起李心草尸体,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到现场对尸体进行勘验,初步判断为溺水死亡。

二、警方立案侦查情况是什么?

昆明市警方介绍,2019年9月16日,李心草家属到鼓楼派出所报案,称“热度酒吧”监控视频显示与李心草共同饮酒的一名男子疑似对李心草实施猥亵行为。同日,鼓楼派出所受案调查。

10月14日,盘龙公安分局对李心草死亡案立案侦查。同日,昆明市公安局提级侦办。15日,盘龙公安分局以罗秉乾、任某燊、李某某昊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22日,以罗秉乾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立案侦查,变更任某燊、李某某昊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9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罗秉乾执行逮捕。

侦查期间,昆明市公安局邀请多名全国刑侦、技术专家到昆指导,缜密开展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尸体检验、电子数据勘验及审讯等工作。检察机关同步对案件侦查开展法律监督。

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心草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排除机械性损伤致死、排除自身疾病死亡,未检见生前受到性侵的痕迹,血液乙醇含量为97.94mg/100ml,未检出毒(药)物,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李心草肺部组织检测出的硅藻种类与李心草坠江点水样硅藻种类相符,符合溺水死亡特征。

2020年1月29日,盘龙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罗秉乾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任某燊、李某某昊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为什么不追究任某燊
和李某某昊刑事责任?

昆明市警方介绍,本案中,比较罗秉乾的行为,任某燊和李某某昊不是聚会的邀约组织者,对酒醉后的李心草有跟随、照顾等救助行为,未实施不当行为刺激酒醉的李心草,李某某昊还提出拨打120送医、求助警察等合理建议。2020年9月21日,盘龙公安分局认为任某燊、李某某昊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对其二人解除取保候审,终止侦查。

四、为什么罗秉乾的
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昆明市警方介绍,在案件侦查初期,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证据显示罗秉乾有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随着侦查的深入及证据的不断完善,对酒吧监控录像进行视频、音频的清晰化技术处理,对监控视频逐帧审查,并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办案机关认为,罗秉乾为了安抚李心草和让其醒酒,对李心草实施俯身贴近、掌掴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猥亵、侮辱的意图,客观上没有触摸李心草隐私部位,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爽表示,因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主要是对一个隐私部位的保护,那么我们通过对这个视频监控的逐帧审查之后就发现,虽然说罗秉乾有俯身压在李心草身上的这样一个举动,但是没有隐私部位的接触,那么后来这个打耳光,虽然是在这样一种公众场合下,看似对被害人有一个当众的侮辱行为,但是主观上根据罗秉乾的供述以及李某某昊和任某燊的陈述,打耳光当时不是为了侮辱李心草,而是为了帮助李心草醒酒。所以综合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方面,那么我们认为罗秉乾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五、案件前期调查取证过程中
是否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昆明市警方介绍,昆明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盘龙公安分局及分局指挥中心、刑侦大队、鼓楼派出所等部门在案件前期处置、执法办案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执法行为不规范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倒查,依照党纪党规和相关规定对16名民警分别作出了免职、降级、党内严重警告、诫勉等问责处理

六、如何避免悲剧重演?

年轻的女大学生李心草醉酒溺亡是一起让人痛心的悲剧,记者采访过程中深切感受到,要避免悲剧重演,在聚会饮酒过程中应做到不酗酒,同饮人相互之间应当进行劝阻、提醒、照顾,这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特别是对于酒醉或出现不良反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安全的共饮人,应当及时劝解、照顾、通知家属、将其安全送回家或协助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参与饮酒人的安全和利益。否则,相互之间漠不关心,推卸责任,不管他人,不予救助,发生严重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共同饮酒出意外 共饮者需担责

近年来,聚会中因为饮酒过量,醉酒者发生意外致伤或者致死的悲剧,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同桌饮酒的人对醉酒者有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这起案件又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聚会饮酒的过程中,当有人醉酒,同饮者之间就自动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

对于醉酒后发生的意外,醉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主要责任,组织者和同饮者也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已经发生了同饮者醉酒的行为以后,其他的没有醉酒的人就应当保持高度的清醒状态,你应当履行对别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你没有履行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这个法律义务,那就要对别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饮酒过量、救助不当,四个年轻人一场原本平常的朋友聚会,结局最终变成了一人坠江溺亡,一人承担刑事责任。

任某燊:这一次出去本来我们俩就以为是个普普通通的、像以前一样的喝酒逛街的经历,没有觉得会发生什么意外,日子还会像以前一样。没有想到就因为这一次,我就永远地失去了她,她失去了生命(哽咽)。

生活中没有如果,只有后果和结果。这起醉酒引发的悲剧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专家提醒在校读书的青年学生,更要注意聚会饮酒时的文明节制与相互保护救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只有把你同行者、同饮者这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诉求,纳入到你的视野里面来,这样的公民才是负责任的,真正有法律意识、有伦理意识、有担当意识的新时代的公民素养。


本文综合自:长安剑、新华社、央视新闻
微信编辑:泰妮
校对: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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