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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门禁装人脸识别,清华教授公开反对!我的脸谁可以做主?
近日,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的赵明(化名)出差回来后发现,原先无门禁的小区加装了人脸识别门禁。赵明认为:“办理这个需要录入个人信息,我是非常不情愿的。一旦个人的生物信息被录进系统,就有被泄露的风险。”
第一,何为个人信息?民法典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相较于现行法律法规,此定义新增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和行踪信息作为个人信息。
第二,如何利用个人信息?除了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个人信息中的另一核心理念在于个人对自身信息的管控能力,即我们享有“自决权”。民法典构建了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38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在此基础上赋予个人信息自决权,有利于实现被收集者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避免被不当收集和滥用。
第三,我们对个人信息处理有什么权利?民法典第1037条还赋予自然人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当出现信息错误时,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更正。若信息控制者违法掌握其信息,还可要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相关信息。总体来看,这些权利有助于克服自然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等,并减少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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