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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警方回应前女记者受家暴称“没有报案记录”,律师提示:遭遇家暴,请在第一时间报警!

上观新闻 2021-03-18
这两天,前女记者马金瑜自述
为爱远嫁青海
却长期遭遇家暴的新闻全网刷屏
全网关注!女记者为爱远嫁,遭家暴携子出逃,丈夫最新回应却迥然不同…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发声→


其丈夫接受媒体采访
否认文章中指出的家暴与出轨

(马金瑜和丈夫扎西。图源:封面西洋镜)

青海警方则表示

目前为止没有
马某某被家暴的报案记录

青海省妇联称已经介入,正在联系,有最新的进展会及时公布。贵德县政府工作人员也表示,已经关注到了相关消息,会向领导汇报听取指示。

有网友在痛斥家暴的同时
也开始质疑马金瑜
认为她是卖惨求关注

有自媒体翻出此前与其相关的报道
发现马自述中被家暴的时间线
和其他文章里
依旧是大城市名记者放下一切
嫁给爱情的童话故事的模式
有些自相矛盾




甚至有评论称,马金瑜高学历、独立女性,为何不能及时逃离出家暴?

马金瑜在《另一个“拉姆”》自述文中提到没有立即逃离丈夫家暴的原因,她写道, “我总是愿意相信,相信一切会结束,相信人会改变,相信前面的路。”



事情真相和细节到底如何?
现还不得而知

但关于家暴
每个受害者都应该拿出法律武器

今天上午,“半月谈”官方微博发表评论称,虽然法律法规是保护家暴受害者最强有力的武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事后的保障很难在第一时间帮受害者逃离家暴。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不再只是家事,更是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家庭暴力有其特殊性,经常面临被害人不愿“家丑外扬”、报警后举证难等现实困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及时像被害人施以援手。

那么
家暴受害者应该如何举证?

面对往往发生在家庭等隐蔽场所的家暴行为,受害者该如何举证?家庭暴力的施加方应当承担哪些法律后果?上观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作出详细解答。


马金瑜是一位曾在一线城市工作的媒体人,为了爱情,她远嫁到西部一个闭塞地区,生儿育女。养蜂养花,世外桃源般的生活,曾在媒体行业内传为美谈。现实是,她在这个过程中遭遇了长期的家暴凌虐,甚至为了孩子她只能选择隐忍。如此反转,实在令人扼腕。

记者注意到,一些网友提出,马金瑜被家暴事件中,由于受害者未第一时间报案,事后再报警,可能导致不予立案的结果。

对此,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辉表示,这个说法可能源自部分难以举证的家暴情况。“有些受害者身上的伤痕自愈了,或看不出相应伤痕,医学检查无法确定伤情,取证就存在困难。”

家暴行为因发生场所较为隐蔽,常常不为人所知,给受害者维权造成障碍。作为家暴受害者应该如何举证?李辉告诉记者,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报警。“被家暴之后,必须要在第一时间果断报警。除了当事人外,受害人的亲朋、居委会、妇联等都可以向警方报案。”报警之后就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回执单,甚至会有笔录,这些都是将来举证家暴的证据。“报警,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李辉强调说。

除报警外,受害者还可以向亲戚、朋友、邻居、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团委、受害者单位、加害者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都可以求助。“有求助就有人帮你,就会留下求助的痕迹、调查的痕迹、处置的痕迹,这些都是举证家暴的证据。”

此外,受害者应及时到医院验伤,留下医疗验伤记录。“如果未能及时报警,也要在可能的情况下自己去医院验伤,并向医生反映被家暴的情况,要求其记载于医疗册上。”

家庭暴力往往具有反复性,只有零次和无数次。“事后,施暴者哀求原谅,一些受害者就会心软。这个时候,最好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也可以作为存在家暴的证明。”

“如果可能,在被打的时候,或者事后,通过录音录像保存证据。”李辉建议,受害者要想举证家暴,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记录、举证。

实施家暴将面临哪些后果?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施暴者家暴情节较轻的,没有到达治安管理处罚界限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中会载明施暴者的身份信息和家暴事实,并禁止加害人实施家暴。这份告诫书还会成为将来司法程序中家暴的关键证据。”李辉说。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会将告诫书送交受害者和施暴者,还会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会对施暴者和受害者进行查访,监督施暴者不再施暴。“这会对施暴者产生相当的社会监督力。”

《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一旦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会导致训诫、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

除上述后果外,家庭暴力中加害人的施暴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将被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监护人实施家暴行为,还可能被剥夺监护人资格。

遗憾的是

生活中能够得到保护的女性非常少


2020年底,最高法联合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法院共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共5749份。而同样是截至2019年底,全国妇联的一项统计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面对暴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会选择报警。

数字对比的背后,既有观念上有待改变的方面,也显示出社会支持系统有待完善。在观念层面,把家暴与普通家庭纠纷随意画上等号的情况仍在发生,“清官不断家务事”也成为一些部门面对此类案件时“不作为”“不介入”的理由。2020年12月18日,山西黄陵县法院回应“女子忍40年家暴诉讼离婚被驳回”一事时,审判该案的法官就称,经庭前调查,女子自述的“非打即骂”在正常夫妻矛盾范围内。

另一方面,在现阶段,无论是家暴的认定,还是人身保护令的申请,都需要当事人有效认定存在连续性的伤害行为,并能提出证据链,这使得受害者不仅需要提供局部伤痕照,还需要医院的诊断记录,甚至施暴者侧面承认施暴的书面或者录音证据等。对于在私密环境下发生,且大多只有当事双方存在的家暴行为,要提供这样的证据,无疑是绝大多数被家暴女性不能承受之重。

回到“又一个拉姆”事件本身,从网上目前的评论来看,在对女记者表示同情之余,也不乏有人给这位女记者贴上“恋爱脑”的标签,认为她作出“远嫁青海”的选择之初就为自己埋下了“被家暴”的雷,因为当地的女性有更多遭受家暴之苦的经历。女记者是否被家暴,需要严肃求证;而当地是否“普遍存在”家暴行为,也需要严肃求证。如果事实如此,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就是当务之急。

我们常说要对家暴要零容忍,但除了亮明态度之外,更重要的是真正做到“零容忍”,乃至逐步趋向“零发生”。从实操层面而言,最迫切的是要为被家暴者提供更加方便的自我解救方案,比如降低她们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门槛,又如设身处地地考虑受害者提供证据本身的困难性,找出有针对性的对策,这些都是需要努力的方向。


本文综合自上观新闻、澎湃新闻等
相关作者:邬林桦、谢飞君
微信编辑:纳米
校对:佳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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