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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男子高空扔垃圾砸伤路人伤口“深可见骨”...被刑拘→

邬林桦 上观新闻 2021-03-18
最近
发生在杨浦沈阳路某小区
高空抛物致居民严重受伤案件
持续引发市民关注

2月10日,大年二十九那天早上9时许,上海杨浦区大桥街道沈阳路41弄3号楼,一名居民高空抛下一袋垃圾,刚好砸中路过的同楼居民蒋女士,垃圾袋里破碎的陶瓷碗,划破了她的左脸颊。经过医生紧急处置,蒋女士靠近左眼面颊里面缝了2针,外面缝了8针,伤口深及骨头。



今天
该案件传来最新进展

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获悉
犯罪嫌疑人於某
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刑事拘留
这是上海首例
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於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警方刑拘

据介绍,事发大楼共24层,每层10户人家。大桥派出所民警接报后立即到现场展开调查。民警发现塑料袋系从8楼以下楼层抛出。

“从抛物轨迹来看,是从东北侧抛出。”民警对相关住户开展逐层逐户的走访排查。经过连续多日的不懈努力,3月2日晚,居住在该楼内的犯罪嫌疑人於某被警方抓获。

於某从楼上扔下、砸中蒋女士的垃圾

到案后,於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据交代,2月10日上午,他独自在家休息,看到屋内有不少垃圾便一并收入塑料袋中,其中还有此前自己不慎弄碎的陶瓷杯。因懒得下楼前往垃圾站,於某竟将含有陶瓷碎片的塑料袋直接扔出了窗外。此时,被害人蒋女士恰巧经过楼下。

蒋女士脸上被划伤,缝了多针

“听见惨叫声,我意识到自己可能闯祸了。因为心虚我就下了楼,看到一位老阿姨满脸鲜血很痛苦,那一刻,我内心很挣扎,想过向她承认是自己扔的垃圾,但最终因为害怕就离开了。”於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

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据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目前,犯罪嫌疑人於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专家说法:
“高空抛物”单独入刑,有助于司法实践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伴随而来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社会顽症,群众反响强烈。早在《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中,已对高空抛物行为致害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情节严重的、对不特定多数人产生危险的情形,有必要以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指出,以往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总的来说,该罪的入罪条件较高。相应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起刑点也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打击不够精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实践应用比较有限。”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1条第2款明确:“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据此,“自今年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以往在司法中办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可能出现的裁量轻重、判决不一等情况。”李翔表示,首先,“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表述更为直观,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


李翔认为,“高空抛物罪”的规定也降低了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高空抛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


李翔还表示,新法规定也能更好地与相关民事、行政法律相衔接。“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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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邬林桦
微信编辑:佳思敏
校对:泰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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