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男子高空扔垃圾砸伤路人伤口“深可见骨”...被刑拘→
2月10日,大年二十九那天早上9时许,上海杨浦区大桥街道沈阳路41弄3号楼,一名居民高空抛下一袋垃圾,刚好砸中路过的同楼居民蒋女士,垃圾袋里破碎的陶瓷碗,划破了她的左脸颊。经过医生紧急处置,蒋女士靠近左眼面颊里面缝了2针,外面缝了8针,伤口深及骨头。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伴随而来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社会顽症,群众反响强烈。早在《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中,已对高空抛物行为致害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情节严重的、对不特定多数人产生危险的情形,有必要以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指出,以往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总的来说,该罪的入罪条件较高。相应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起刑点也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打击不够精准、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实践应用比较有限。”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1条第2款明确:“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据此,“自今年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以往在司法中办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可能出现的裁量轻重、判决不一等情况。”李翔表示,首先,“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表述更为直观,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次,“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
李翔认为,“高空抛物罪”的规定也降低了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高空抛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
李翔还表示,新法规定也能更好地与相关民事、行政法律相衔接。“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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