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记者从家属方获悉,安徽“试管婴儿被放错胚胎”事件已初步达成和解。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后,不少网友表示疑惑:试管婴儿手术流程是如何规定和操作的,为何会出现此类错误?医院出现此类错误,赔偿之外是否还会在其他方面被追责?医院为何“找不到孩子的亲生父母”?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丛亚丽接受封面新闻采访,针对事件中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呼吁增加立法拓宽医疗事故罪范围,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王岳介绍,目前相关的流程规范细则比较少,且内容宽泛。但在试管婴儿胚胎移植过程中,一般有一套操作流程。比如,医用器材要求是单人单管单器皿;取卵、精液优化处理、胚胎培养、胚胎冷冻和解冻等全流程,必须双人共同核对、共同签字;信息核对时,采取人工双核对,或者芯片标签扫码核对,以保障信息唯一性、准确性。“2011年我国正处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发展的初期,确实存在管理制度混乱、违规开展此类技术实践的情况,流程和监管都没有太规范。”王岳介绍,长期一段时间,此类医疗实践相关法规仅有2003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13年、2019年,国家原卫生部和现在的国家卫健委,先后补充出台了相关规定,防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风险。目前,国家卫健委已经启动了《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草案)》的修订,相关法规正在完善。一审判决书显示,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涉案事件中,诊疗过程、护理过程均存在过错,出现了胚胎冻存标签重复、胚胎解冻登记信息不全、未体现核对过程等问题。“现在不清楚陈冬、王蕾(均为化名)接受的胚胎是怎么移植的。如果确实使用了他人的胚胎,那医院没有及时如实告知胚胎培养不良,也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就使用其他胚胎,就严重违反了相关标准要求以及当事人知情同意的伦理原则。”本次事件中,当事人提出追查自己的胚胎去向及孩子的生物学父母,被医院告知查不到。丛亚丽认为,“查不到”的说法可能存在两种原因,一种是确实当初管理混乱,10多年之后的今天医院确实没办法追查这两方面信息;另一种原因,可能是涉及伦理困境。“比如正常的胚胎捐赠活动中,会遵照双盲原则,捐赠方不知道胚胎移植给谁了,受赠方不知道是谁捐赠的。”丛亚丽介绍,陈冬、王蕾这种特殊情况,即便医院知道孩子生物学父母是谁,是不是应该让胚胎提供者和受体双方当事人知道,是不是该告诉孩子,还是学界讨论的伦理问题,各个国家的规定也不相同。丛亚丽表示,陈冬、王蕾个人无法追查胚胎去向及孩子生物学父母,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去追查。医院曾对陈冬解释称,把所有的储存罐都检查了,没有陈冬的胚胎,觉得陈冬的胚胎培养得不好(就没有用)。王岳认为该解释不合理,医护人员应该遵循“有利于患者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及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而不是十年后出现意外情况才告知。王岳表示,医院没有按照规范保存胚胎、无法提供有效溯源的病历记录、不能证明胚胎准确性,除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还应接受行政处罚。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应给予涉事医院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并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王岳认为,“试管婴儿被放错胚胎”事件以及之前的“错换人生28年案”,因为医院一方的疏忽造成了严重后果,他呼吁立法机关通过这些特殊案例增加相应的新罪名,更好的震慑过错方,避免出现此类过错。“现有的医疗事故罪,只针对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况。错换人生28年事件和这次的事件,都不能构成这一罪名。”王岳认为,此类严重医疗过错没有造成患者死亡或致残,但是对家庭的损伤同样巨大,应该有法可依地去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一来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细节的追查。王岳和丛亚丽均表示,本次事件中的孩子与陈冬、王蕾都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是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同等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合法权益,包括陈冬、王蕾作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21日,王蕾表示事件被报道后医院约见了陈冬,已初步达成协议,两人对孩子的感情不会改变。“孩子被教育得非常好,只不过我们最初是想要自己的孩子,不是通过别人捐赠胚胎的方式,突然发现被医院搞错了,陈冬可能一时接受不了。”王蕾表示,两人会一如既往对待孩子,陈冬早早给孩子买了房子,事到如今也没打算收回这个房子。21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及安徽省卫健委电话,电话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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