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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花900万买“婚房”,谁知竟是“凶宅”?卖家:该赔的不是我...法院判了→

上观新闻 2023-10-16
曾有人在房屋中
“一跃而下”坠楼身亡
上海一位房主
认为自己房子成了“凶宅”
更糟心的是
他买下这套房原本是打算
作为婚房使用的

为此,房主要求赔偿
房产出售中产生的损失80万元
卖家却表示:
自己也不知情,该赔的不是我

日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此事一经发布就登上热搜
引发关注


买下新房准备作为婚房
没想到竟是“凶宅”

2021年4月,李先生从房东张先生处购买了一套上海的房屋,约定转让价款为900万元。然而,刚买下新房的李先生从保洁员那意外得知,2019年曾有人在房屋跳楼自杀!

新业主李先生认为,原房东张先生在明知道他打算把该房屋作为婚房使用的前提下,刻意隐瞒了该房屋曾发生过自杀事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导致他基于重大误解的前提下购买了该房屋,因此李先生将张先生告上了法院。

双方经庭外调解后,张先生最终降低房屋转让价款80万元,与李先生达成了和解。

但原房东张先生却表示,自己也很冤枉,因为在与李先生的诉讼中才知悉自己房子曾有坠亡事件,这又是怎么回事?

原房东:房产出售时
才得知房子成“凶宅”

原来,原房东张先生2016年开始以每月7000元的租金,把房屋出租给了房客林女士,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林女士2019年3月接母亲接到该房屋同住。

据张先生称,6个月后,林女士的母亲从房屋的阳台跳楼轻生。在事发后,林女士却故意向他隐瞒该情况,并在当月解除了租赁关系。

张先生认为,林女士承租房屋后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将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接来共同居住,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张先生认为,在此期间其母亲坠楼,林女士没有尽到对房屋的保管义务,也没有尽到对母亲的看管责任。而事发后林女士对自己加以隐瞒,才导致自己之后出售房屋产生了直接损失,以及两次诉讼的律师费。

因此,林女士对上述房屋构成“凶宅”才是主要责任人,应该赔偿他所遭受的损失。于是,张先生又将房客林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80万元以及律师费14万余元。

房客:事发后已告知房东张先生

但对此,房客林女士并不认同。林女士觉得,张先生所谓的损害结果是对李先生降价80万元出售,这是双方庭外私下商议的金额,她无法确认该金额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此外,即使有80万元损失存在,但该赔偿也是基于张先生对李先生的刻意隐瞒行为。

林女士同时强调,自己并未故意隐瞒母亲的死亡。她表示,李先生买房仅一个月便能知晓房屋情况,而张先生作为房屋原先的所有人,在事发两年之后却说自己毫不知情,显然是有悖常理的。

事实上,她在事发后就将此事告知了张先生,并以房屋押金和另行支付3100元的方式与张先生就租房事宜全部处理完毕,双方此后再无争议。

法院:房客无过错
林女士自愿补偿10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凶宅”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一种生活禁忌,但在房屋交易实践当中房屋内有非正常死亡,确实会对买受人的购买意愿或出售价格产生影响。

在本案中的确能够认定,房屋因林女士母亲的坠亡,而有部分降价损失。但张先生主张的降价80万元也非直接损失,且是与买房人庭外协商的结果,具体的损失,需综合相应举证和过错情形等案情进行认定。

那么
林女士是否存在过错呢?

首先,张先生主张林女士承租房屋后,擅自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接来居住违反合同约定。


法院表示,无论是合同约定抑或是法律规定均未对此有禁止性条款,因此张先生的主张并无依据。


其次,张先生主张林女士因其母亲从房屋阳台坠亡,而未尽到对房屋的保管义务,也未尽到对母亲的看管责任。


法院表示,林女士母亲坠亡这一事件非林女士所能控制,该行为也大大超出了林女士所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的限度范围。


再者,张先生主张林女士向其隐瞒母亲自房屋阳台坠亡的情况,且其在售卖房屋时仍不知晓坠亡之事。


对此,法院表示,综合双方在事发后便解除租赁关系、张先生在事发一年半后进行房屋出售、买家在交易中就得知坠亡事件等事实,认为张先生的说法不尽合理,也没有相应证据佐证其意见。


因此,本案中
难以认定林女士具有过错
并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张先生要求林女士赔偿
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不过,考虑到意外事件的发生
林女士也自愿补偿张先生10万元
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本文综合自:上海法制报、新闻坊、微博
相关作者:陈颖婷
微信编辑:佳思敏
校对:皮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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