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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调研报告再谈“株连”:除特殊情况,建议不对犯罪人亲属进行权利限制

上观新闻 2024-03-2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案夜 Author Kira

去年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有的市辖区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这一做法违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已与有关部门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叫停“株连”,立刻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讨论,是否应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等相关话题屡次登上微博热搜。解放日报·上观新闻也就此事采访了相关专家,进行报道。(详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叫停“株连”,那“罪犯子女不能考公”该取消吗?有人争论:要看犯的是什么罪


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1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8版刊发了一篇题为《犯罪附随后果研究》的调研文章。该文章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联合课题组共同撰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研判。文章明确建议,除一些特殊情况外,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一般不设置附随后果。


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文章系统梳理了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基本情况。


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立法,除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和第一百条规定的从业禁止与前科报告外,其他犯罪附随后果主要规定在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中。截至2021年,涉及犯罪人本人的附随后果法律法规共计388件,其中法律52项,行政法规10项,司法解释52项,部门规章258项,党内法规制度15项,团体规定15项,行业规定16项。


从立法情况来看,对犯罪人亲属设立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文件除少数由国家及中央机关制定外,大多数是由地方相关机关制定,效力层级较低,但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的一些权利进行了一定限制甚至剥夺。


课题组指出,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具有类型多、适用范围广、存续时间长的特点。比如,只要犯罪人被宣告有罪并判处刑罚,犯罪附随后果就会终身伴随,从而使犯罪人贴上犯罪的标签。犯罪人除承受法律规定的附随后果外,还会因其犯罪人标签产生负面效应,这些效应存在于工作、生活以及社会活动的各领域各方面,包括有形的活动限制与无形的社会负面评价。


文章也肯定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在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际重新犯罪率数据显示,监狱释放人员三年内重新定罪率数据由高到低分别为:英国66%、瑞典65%、爱尔兰51%、德国48%、法国48%、美国45%、奥地利32%。据统计,我国重新犯罪率为:1984年6.3%,1990年8.6%,1996年11.1%,2003年12.86%,2006年14.8%,2007年15.98%,2012年14%,2016年17.24%,2017年22.1%。我国重新犯罪率与域外国家相比,明显较低,这与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与实施有重要关系。


超八成受访者认为不该“一刀切”


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存在四方面问题。


一是不适应现行刑法的功能要求。2021年全国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人数占生效判决总人数的84.6%。可见,刑法的犯罪类型和刑罚功能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即由规制自然犯、实害犯为主向规制法定犯、危险犯为主转变,由报应和威慑功能向风险预防、行为规制和社会治理转变。以1979年刑法为基础设定的犯罪附随后果已不适应现行刑法的功能要求。


二是设定主体与设定方式不够规范。当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主体与设定方式作出规范要求。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犯罪附随后果相关法律外,政府机构、工青妇、行业协会等都可以对有犯罪记录的人设定工作、生活限制,犯罪附随后果分散规定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以及行业、团体、组织的文件之中,难以保证附随后果设定的统一和协调。


三是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罪责自负原则。当前,我国法律设定的犯罪附随后果没有区分重罪与轻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犯罪人本人与亲属,进行差别化、精细化设定。大多数情况下,对轻重犯罪、故意与过失犯罪、本人与亲属设定相同的附随后果,导致轻罪、过失犯罪人和犯罪人亲属承受的附随后果过多过重,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罪责自负等原则。课题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调查的人员中,80%以上的人认为犯罪附随后果的设定应当区分重罪与轻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本人与亲属。


四是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我国法律设定的犯罪附随后果一定程度上剥夺或限制了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工作、生活机会。当前,我国160多部法律法规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进行就业、执业等资格限制,导致刑满释放人员求职困难。


建议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


针对当前犯罪附随后果导致的一些新问题,课题组在研究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首先是坚持国家立法。将犯罪附随后果的立法主体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机关、部门不得创设犯罪附随后果。


其次是要区别罪行轻重、故意与过失设置差别化附随后果。具体而言,将法定刑为拘役以下刑罚的微罪排除在前科报告制度适用范围之外,公安机关不保留微罪犯罪记录,微罪犯罪人在工作、生活中不受任何限制。


对于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仅对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工作、生活事项设定职业禁止或限制。


对于重罪,以犯罪行为与工作、生活事项的必然因果联系作为设定重罪附随后果的基础性条件,对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事项,不设置限制。


对过失犯罪人的职业限制限于其犯罪涉及的职业。


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岗位的职业可设置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的职业限制外,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一般不设置附随后果。


最后,文章建议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将前科消灭的期限设定为五年,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五年,前科消灭。


文章还建议,针对当前犯罪附随后果不当适用影响犯罪人回归社会等问题,司法机关可及时向教育、人社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犯罪附随后果在犯罪人入学、就业及社会活动中的限制,在有效防范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不当影响。特别是严格控制对犯罪人亲属的限制和影响,非必要不对犯罪人亲属作出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限制。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原创稿件,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作者:王闲乐

微信编辑:泰妮

校对:s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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