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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多天,20名公职人员被公开通报

上观新闻 2024-03-27

云南省纪委监委从2月7日开始,连续采取“先曝光、后核查、再处理”的方式,对党员、公职人员涉嫌酒驾、赌博和违规使用公车、私车公养问题进行集中通报曝光。


至2月14日,已连续8天

有20人被公开通报



2月7日通报


李兵,中共党员,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一级主任科员,2024年1月6日03:46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李凤征,中共党员,文山州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高级工,2024年2月4日9:37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2月8日通报


余海东,中共党员,楚雄州永仁县维的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2024年2月2日9∶22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李荣华,中共党员,临沧市临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二级主任科员,2024年1月5日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


2月9日通报


非鹏,中共党员,云南省航务管理局科技信息处处长、机关第二党支部支部书记,2024年2月6日01:05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毛相林,中共党员,丽江市宁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2024年1月26日10:32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郑明位,中共党员,曲靖市宣威市东山镇赤那河村党总支副书记,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


2月10日通报


张家喜,云南省康旅集团二级公司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滇中新区小哨片区项目经理,2024年2月1日20:09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沈墉,中共党员,云南会泽产业园区二级主任科员,2024年2月6日21:02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2月11日通报


王永杰,中共党员,红河州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4年2月1日15:20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陶成贵,中共党员,昭通市彝良县海子镇花园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2024年2月8日11:15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李再鸿,中共党员,曲靖市宣威市海岱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2024年1月23日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


2月12日通报


秃鑫,中共党员,昆明市晋宁区夕阳乡党建办工作人员,2024年2月5日02:00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唐顺发,中共党员,普洱市江城县康平镇两棵树小学党支部书记,2024年2月8日9:30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2月13日通报


付国新,中共党员,楚雄州姚安县自然资源局官屯自然资源所三级主任科员,2024年2月8日20:50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李成清,中共党员,大理州南涧县小湾东镇神舟学区党支部书记、校长,2024年2月5日9:11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张大啟,中共党员,昆明市禄劝县供销联合社工作人员,2024年1月20日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


2月14日通报


刘永庆,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玉带中队工作人员,2024年2月8日21:37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李金浩,中共党员,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2024年2月7日21:30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关云生,中共党员,普洱市镇沅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4年1月20日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


据悉,云南省纪委监委从2024年2月7日至16日,连续10天采取“先曝光、后核查、再处理”的方式,对党员、公职人员涉嫌酒驾、赌博和违规使用公车、私车公养问题进行集中通报曝光。


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

应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


2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为严格规范、依纪依法办理党员、公职人员醉驾案件,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对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见,供工作中参考。


一是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2种情形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已综合考虑驾驶动机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故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时不宜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


三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照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具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同时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应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立案核实并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的主观动机、态度认识等因素,按照醉驾行为发生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除对其醉驾行为按照规定处理外,如果查实同时存在违规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的,应当合并处理。



本文综合自: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澎湃新闻微信编辑:安通校对:咚咚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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