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先生表示,2023年12月31日,他通过“迪士尼度假区”平台购买了被告销售的上海迪士尼乐园年卡(无限钻石卡)一张,价款为4399元,主要目的是观看跨年夜的烟花表演。但就在购买当日,上海迪士尼乐园在19时21分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公告,宣布取消烟花表演。因此,程先生决定放弃入园,当日19时39分、49分,他两次拨打客服电话,要求退卡退款,但都被园方以《上海迪士尼乐园年卡须知》(以下简称“《年卡须知》”)中的条款“上海迪士尼乐园年卡不可转让、更换及退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拒绝。事发第二天,即2024年1月1日,程先生到现场要求退款失败,后进入园区,此后又于2月9日除夕晚上入园一次。他认为每次应按照“奇梦之光幻影秀”焕景露台的烟花观景票价折算为250元,故园方应退还他3899元(4399元-500元)。程先生认为,园方拒绝退款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此外,园方未能按照原告购买时的预期提供服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被告退还原告迪士尼年卡剩余款项人民币3899元;
- 2、被告删除《年卡须知》中“上海迪士尼年卡不可转让,更换及退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条款;
- 3、被告在微博官方账号和指定报纸上发表公开道歉声明、消除对原告不利影响;
- 4、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80.08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显示,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全部予以驳回。被告辩称:首先,年卡是包括多种权益的综合性会员制度,原告在购买并兑换案涉年卡后,即享有包括无限次入园资格在内的乐园内、外多项权益与福利的使用权。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年卡所订立的合同,即《年卡须知》明确约定:“年卡不可转让、更换及退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其不违反关于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年卡持有者,理应尊重并遵守其自愿与被告就案涉年卡订立的合同。更重要的是,案涉年卡的交易本质是以一个不退还的固定价格去交换价值远高于该固定价格的服务权益的使用权,而非交换实际被使用权益的对应价值。因此案涉年卡不可退款的约定合理且必须,也是案涉年卡交易模式与年卡持有人所享权益的重要合同及商业基础。被告还表示,案涉年卡合同的签署合法、有效;案涉年卡合同的履行也不存在任何法律或事实障碍;原告在本案中亦未作出解除年卡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在履行案涉年卡合同的过程中亦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被告的上海迪士尼乐园年卡,原、被告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年卡须知》中载明:上海迪士尼乐园年卡不可转让、更换及退款,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内容与年卡这一门票模式相匹配,具有合理性,同时又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因此该内容也是合法的。原告认为该内容不当,诉请要求被告删除该内容并作赔礼道歉,无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称为了观看跨年夜的烟花表演而购买案涉年卡,从其购买时间及后续入园等情形看,该主张具有一定的可信性。由于空气污染,被告方取消了相关烟花燃放活动,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退卡退款申请,此时距原告购买年卡仅16小时,且原告尚未使用年卡,被告拒绝不合情理,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上海浦东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年卡剩余款项3899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上,“不可转让、更换及退款”等“消费须知”对“园方们”来说未必靠得住。
今后,在与此类似的年卡销售、车船票销售等领域中,“园方们”应当如何确保消费者的正当需求和权益得到尊重和实现,就成为相关行业都需要共同面对的一个大问题。
对“园方们”来说,不断做优、细化服务,给消费者以更多的尊重和选择权,而不是靠一款“须知”作“免责金牌”,当是更为务实和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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